7595萬元!三亞一干部參與騙取鉅額徵地補償被判無期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謝佳寧)10年前,震驚全國的三亞海棠灣騙取徵地賠償款一案有了最新進展,其中一拆遷工作組組員陳某愈在老鄉的拉攏下,貪念燻心,竟合夥騙徵地補償款7595萬元,事發後親屬不僅退賠贓款,而且陳某愈也經一審法院判決,因涉嫌詐騙犯罪被判無期,參與此案的另一人陳某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貪念燻心 徵地幹部竟參與騙補

2008年7月9日,陳某愈被任命為海棠灣鎮徵地拆遷工作四組組員。陳某愈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不能搶建搶種,但為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2008年8月份左右開始以投資鮑魚、石斑魚養殖為名先後找來陳某11陳某12、應叢餘、陳釗、金湘濤等多名投資人,並聯系三亞市林旺鎮江林村的四名農戶邢某、陳照雲、陳某12、陳道瓊(已逝),商定將四人的蝦塘搶建改造成石斑魚池或鮑魚池並與農戶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如果國家徵用再按比例分成,為改造蝦塘,陳某愈等人先後投資1000萬左右。

陳某堯明知陳某愈改造蝦塘是為了騙取國家補償,仍受僱於陳某愈對農戶的蝦塘進行設計改造並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監工,2009年1月份前後四位農戶的蝦塘被改造完成。

2010年年初,國家開始徵用這四位農戶的蝦塘,陳某愈為了使改造後的蝦塘達到三亞市石斑魚水泥池育苗補償標準,向時任三亞市水產技術推廣站站長邢增棟(另案處理)行賄,最終邢增棟將陳某愈投資搶建改造的蝦塘在未達養殖標準的情況下按照石斑魚水泥池育苗補償標準的90%出具評定意見,國家依據丈量及評估意見對四名農戶蝦塘做出徵地補償,補償給邢某人民幣2391.407042萬元,補償給陳照雲人民幣2476.322888萬元,補償給陳某12人民幣1490.500522萬元,補償給陳軍(陳道瓊兒子)人民幣1237.101639萬元,四名農戶共收到國家徵地補償款人民幣7595.332091萬元。

連累親屬 替其退賠贓款

徵地補償款到賬後,陳某愈讓林某辦理了一張中國銀行卡,並用該卡來收取四位農戶的轉賬,經陳某堯核算,邢某按照約定向該銀行卡轉賬人民幣1770萬元,陳某12按照約定向該銀行卡轉賬人民幣1234.325萬元,陳照雲按照約定向該銀行卡轉賬人民幣2056.3229萬元,陳軍按照約定向該銀行卡轉賬人民幣1045.53萬元。

陳某愈收到農戶轉賬後,先後向陳某11陳某12、陳釗、金湘濤等人支付了投資報酬,並於2010年12月24日向陳某堯中國農業銀行卡轉賬人民幣590萬元作為陳某堯的報酬,陳某愈最終分得贓款人民幣3717萬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陳某愈被抓獲,同年1月23日被告人陳某堯主動投案。

案發後,陳某愈近親屬替其退賠下列贓款、贓物:現金人民幣24萬元、奧迪A6轎車一輛、凱迪拉克SRX越野車一輛、三亞市吉陽區港門村三路40號房屋一棟、三亞市解放路食品廠小區安置房一套、海口市龍華路23號衍宏萬國中央區3號樓逸雲閣21層2102房房屋一套、三亞市天涯區海坡西瓜村棚戶區改造安置房一套(尚未安置);陳某堯主動退賠下列贓款、贓物:現金人民幣30萬元、樂東黎族自治縣黃流鎮海榆西線公路北黃流長江商業廣場C幢051、052、054、055號商鋪。

違法必查 參與騙取鉅額國資被判無期

據陳某愈供述,2008年8月,我在三亞市海棠鎮政府當幹部,我的黃流老鄉(具體名字記不清,只知道他姓吳)和陳某堯就到海棠灣鎮找到了我,問我是否認識當地的養殖農戶,他們想要跟養殖農戶合作一起改建養殖池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問我是否有意願也加入一起合作,我說可以,然後就帶二人找到江林村六組隊長邢某,並將要一起合作改建養殖池的事情告訴了邢某,邢某也表示同意合作,邢某就帶我們一起去看了他和陳道瓊(陳軍的父親)、陳照雲、陳某12等四人的蝦塘養殖池,看完後我們跟這四家養殖農戶商定,由他們出地,我們投資出錢改建蝦塘為鮑魚池和石斑魚池,並擬定蝦塘改建合同,到時候國家徵地補償款下來後,按照事先合同上擬好的賠償比例大家進行分成。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愈、陳某堯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人民幣7595.33209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予以確認。陳某堯案發後主動投案,主動退還部分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愈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某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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