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合同騙取村民血汗錢 群眾眼裡的“父母官”為何變質-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以案為鑑|用假合同騙取村民血汗錢的村幹部

一個並不算富裕的豫北小鎮的農村黨總支第一書記,在短短兩年內,通過各種手段騙取群眾血汗錢219萬餘元,令人咋舌。群眾為什麼信任他,把錢交給他?一名群眾眼裡的“父母官”,為什麼走上蛻化變質的道路?

曹遠強,男,1978年出生,2017年4月任河南省獲嘉縣太山鎮人民政府黨政辦主任、兼任太山鎮太山村黨總支第一書記。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嚴重違法,被獲嘉縣紀委監委留置。

騙取群眾錢財、侵害群眾利益,辦理群眾事務吃拿卡要……曹遠強理想信念喪失,價值觀扭曲,腐化墮落,作為一名鄉鎮幹部,他不是想方設法帶領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而是挖空心思乘機撈錢滿足其虛榮心,供其個人揮霍。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12月31日,曹遠強涉嫌合同詐騙罪、詐騙罪一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至此,這起在當地影響惡劣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誰想幹這個工程,先把設計費和預算費拿出來,我保證能中標!”曹遠強特殊的身份,使得他說的話令人深信不疑。曹遠強原任獲嘉縣太山鎮黨政辦主任,由於當時太山鎮太山村各種矛盾突出,沒有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2015年底鎮黨委決定讓曹遠強兼任太山村黨總支第一書記。

在太山鎮政府申報太山村“美麗鄉村”建設項目中,曹遠強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項目建設工作。在這當中,他看到了“商機”。他對外謊稱只要交了項目設計費,就能夠給予工程標段施工。2018年7月,先後騙取嶽某20萬元、鄒某30萬、付某10萬所謂的“設計費”,款項全部打入曹遠強個人帳戶。

用曹遠強自己的話說,“工程能不能中標也不是我說了算,我就是打著這個旗號騙點錢。”他也沒有向鎮領導彙報過,因為覺得那些人也是想通過不正常渠道取得工程。

“到太山村幹活不容易,還沒開始施工,我們就先宴請曹遠強。期間,他和我說想要借3萬元錢,考慮到咱乾的工程在太山村,還得靠他罩著,就給了他3萬元,就是希望能順利完工。”太山村中心幼兒園教學樓項目工程施工方負責人張某說。

即便是這樣,工程施工也並不順利。幼兒園教學樓項目工程開始建設施工後,太山村原東南片片長馬某等人多次阻撓施工,向施工方勒索錢財。

“當時他們向我勒索錢財,我給曹遠強說了,他卻說讓我給點錢就算沒事了!”施工方負責人找到曹遠強反映該情況,曹遠強以馬某當時也對該項目進行投標,沒有中標造成了損失,反而勸導施工方給點錢了事。多次的勒索阻撓施工,工程進度無法正常推進,施工方被逼無奈,給了馬某現金3000元。把錢給馬某後,讓馬某打了一張收取“保護費”的收條。事後,曹遠強為馬某出謀劃策、規避風險,馬某想方設法將原來的收條收回並銷燬。

2018年2月,馬某等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被獲嘉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曹遠強在案件調查期間,擔心自己被查處,將借張某的3萬元,主動歸還了2萬元。

富貴花園小區是獲嘉縣太山鎮政府修建在太山村裡的一個社區,用於解決該鎮群眾的用房需求。這樣的一項惠民工程,在曹遠強眼裡,也成了一塊“唐僧肉”。

2018年,他利用自己太山鎮黨政辦主任管理單位公章的職務便利,以及負責太山鎮富貴花園社區物業管理的便利,以太山鎮人民政府的名義私自以借款協議、抵押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協議書、暫收協議等方式將富貴花園社區的18套樓房及門面房抵押給太山鎮李德平等14名村民,騙取158萬元。

曹遠強參照鎮政府原來正規的材料手續私自制作借款協議、抵押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在電腦上製作好後,他就在這些書面協議上填好金額,蓋上太山鎮人民政府的公章,讓購房戶在上面簽字。

“我與村民都熟悉,他們也都相信我。我以收取樓房尾款名義向他們要錢,他們就把錢給我了,但我沒有將他們給我的錢交至太山鎮財政所……”曹遠強利用了群眾對政府工作人員的信任,14名村民將辛苦勞作攢下的錢交給了曹遠強。

鎮政府的公章由曹遠強管理,他什麼時候需要就拿出來蓋。管理制度的漏洞,讓單位公章成了他騙取群眾信任的“工具”。“我看著那合同上有鎮政府的公章,曹遠強也是鎮政府的人,覺得不會有假……”村民們直到案發後都不敢相信,自己手中蓋著政府印章的合同全是曹遠強一手“製造”的假合同。

膽大妄為的曹遠強,甚至讓購房者在太山鎮黨政辦、他的辦公室裡給他交錢。而騙來的錢均被他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揮霍。

直到獲嘉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出現在曹遠強面前,他還絲毫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他為自己蒼白辯解:“我為太山村的發展也付出了許多努力,我只是借用他們的錢,我是打算還的……”

2018年9月,因嚴重違反群眾紀律、財經紀律及違法犯罪,曹遠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3月,此案移送獲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提起公訴,獲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曹遠強犯挪用公款、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等數罪併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曹遠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12月31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給組織抹了黑,我對不起黨,對不起太山村信任我的群眾……”曹遠強在庭審現場的懺悔,終究還是晚了。等待他的,將是漫漫的鐵窗生涯。

量紀量法分析

曹遠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曹遠強身為國家公職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大量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18年9月,曹遠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詐騙犯罪。2019年3月1日,其涉嫌合同詐騙、詐騙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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