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盡調實務丨企業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風險

私募盡調實務丨企業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風險

1

盡調過程中經常發現某企業的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比如某企業為了享受優惠政策,將企業地址註冊在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但實際辦公地點不在該經濟技術開發區;又如企業長期使用關聯企業的辦公場所辦公,不在自己的註冊地址辦公;也有企業搬離原辦公地址後到新的辦公場所辦公,但未及時辦理經營場所工商變更登記。

企業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問題看起來很小,但實際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21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規定:

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為登記事項,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重述了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的大原則,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並按是否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地域內或地域外從事經營活動對登記事項予以區分。

3

企業註冊地址(住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存在合規瑕疵,盡調中發現此類問題應要求企業進行整改,避免產生行政處罰風險。

本文為【法治客棧】原創,轉載請聯繫授權

編輯:Trista

圖片:網絡

特別申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立場。

傳播法律常識|傳遞法治正能量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