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很方便,但它不萬能,避免錯誤信訪浪費時間!

信訪一直是被拆遷人朋友們相對更容易接受和信任的維權方式,也是很多被拆遷人朋友普遍認為“成本”較低的一種維權途徑。儘管我們說單一的信訪很難真正強有力的對維權起到決定性作用,但它作為一種輔助手段,在應用得當的情況下,可以幫助我們提高在拆遷談判中的地位,爭取到更多的談判籌碼。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教大家如何巧妙利用信訪。


溫暖人心的信訪


遇到拆遷補償不合理的時候,除了談判協商之外,被拆遷人最常使用的途徑就是信訪、複議還有訴訟。其中信訪是大家最常使用的,也是門檻最低花費最少的,只需要你帶上乾糧揣上交通費就可以直接出發就行了,所以我們很多拆遷戶遇上拆遷麻煩,第一時間就想到去信訪。

在解決群眾實際問題方面,信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為很多情況下群眾與政策之間並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之所以氣憤,很多都因為“不理解”。而在信訪中,通過普及法律,耐心傾聽與解釋,很自然地促成了一次良性地溝通,原來“矛盾”其實只是“誤會”,相互理解才是最重要的。

信訪很方便,但它不萬能,避免錯誤信訪浪費時間!

信訪很方便,但它不萬能


依據國務院發佈的《信訪條例》中對信訪處理方式的規定,信訪也有“解決不了問題”的時刻。

首先,並非所有的信訪都會受理,通過信訪“告狀”時,只能告有名有姓的行政機關。

條例鏈接:“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信訪機關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告狀”是否有理,是由“被告狀”的單位進行自我監督。《信訪條例》從原則上規定了信訪事項要交給主管負責的單位來辦理,比如拆遷補償不合理這個問題上,拆遷款是由那個單位發放的,就交給這個單位來辦理。信訪的實質就是由拆遷方進行自我糾錯,依靠黨員幹部們“為人民群眾服務”的良知,改正自己的錯誤。

條例鏈接:“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最後,上一級政府有權監督責任單位對信訪事項的受理,但這個監督僅限於要求下級進行“反饋”。條例鏈接:“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信訪很方便,但它不萬能,避免錯誤信訪浪費時間!

避免錯誤信訪浪費時間


現實中,有偶爾通過信訪解決實際問題的案例,也大量能聽到“信訪拖延敷衍”的抱怨。其中有一部分是因為農民對信訪制度的認識不足,史律師針對比較常見的幾種錯誤信訪方式進行介紹。

其一、越級信訪白忙活。信訪必須要找準上訪的受理單位,其中只有本級和上一級這兩級行政機關有權受理。越級上訪被條例明確禁止,所以即使你辛辛苦苦找到高層領導,對方也是有力使不出,無奈的告訴你“按照法律規定不予受理”。

《信訪條例》規定 “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其二、適度信訪,人身安全是首位。史律師在前面已經講到了,信訪會交給“責任單位“辦理,所以農民在”實名舉報“的時候,你所反映有問題的責任人員必定是知情的,這時候如果農民因為沒效果而多次信訪或者做出一些”極端“行為,會對自身的人身安全產生不利的影響。

其三、明確信訪的目的,信訪能追責,但不幫你“追錢“。如果下級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涉嫌違法亂紀甚至是犯罪,要走紀檢、監察、刑事偵查等程序追究責任人員。而這些程序都是獨立的,與信訪就“沒了關係”。即使責任人員真的被追究,信訪的“領導“並沒有義務告知你,還需要信訪人自己關注相關的監察和刑事程序。而這些程序的重點在於懲罰,與”補償“又沒關係,如果農民信訪的目的在於要求合理補償,相當於走了一大圈的彎路。

遇到徵地拆遷不合理、不合法,應該及時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收集證據、分析案情,為後期的維權做好準備。法律是解決問題最好的途徑,單一的信訪很難真正強有力地對維權起到一錘定音的效果,因此大家遇上拆遷問題,還是應當及時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這才是你提高補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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