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規定:不要弄錯啦,這3種人是沒有年休假的

勞動者合法休假的權利不僅僅在《勞動法》中被規定,在我國《憲法》中第43條就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休息權,《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職工的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加班限制等制訂了基準。《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就特意對帶薪年休假制度做了規範,員工工齡(連續工作)滿1年,即可享受年休假,但以下3種情況除外。

2019勞動法規定:不要弄錯啦,這3種人是沒有年休假的


1、有寒暑假的職工

單位每到夏天最熱、冬天最冷的時候放個2、3天的休假,那不叫寒暑假;按照定義,當寒暑假的放假天數超過規定的年休假的天數時,員工才沒有年休假。比如我們常見的,教師行業,跟學生一樣休寒暑假,自然也就沒有額外的帶薪年假了。

2、帶薪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有的單位當員工偶爾請事假時不會扣工資,但是,當員工全年請事假的天數累計達到20天以後,單位有權取消該員工當年的年休假。現在,甚至有單位規定當年休假還沒有休完時,不允許單獨請事假,也就是說,你如果有事你就請年休假去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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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假累計達到一定天數

每一位員工都知道有治療期這樣的說法,也就是指當員工需要住院治療時,根據工齡的長短,會有不同期限的治療期。在這裡,員工請病假的天數也是根據工齡來算的,累計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全年請病假累計滿20天,就沒有年休假了;而工齡在10年至20年的,全年病假累計天數為30天;20年以上工齡的,請病假累計滿4個月就沒有年休假了。

因為單位如果不讓員工正常休年休假的話,可能面臨著3倍工資的補償,因此,用人單位還是很樂意員工儘快把年休假休完的,也有一些單位要求年休假必須在事假病假之前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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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年休假作為一種獨立的假期,不能以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治療期等來充當年休假。也就是說,單位不能給員工說休了婚假就沒有年休假了,也不能要求必須先休了年休假愛才能休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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