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全流程最新梳理來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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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殷浩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前文(一)主要對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主體要求以及法定事由做了簡要總結。接下來,筆者將通過兩篇文章對集體土地徵收最重要也是最複雜的部分進行說明,即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程序。需要首先指出的是,2020年所全面適用的這一套程序較之以往有了根本性的改變,廣大被徵地農民一定要及時更新知識,避免錯過重要的權利救濟節點。

2020年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全流程最新梳理來了!(二)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程序】

在滿足了徵收的主體和徵收的法定事由之後,將正式進入到土地徵收這一法律程序中。筆者將集體土地徵收的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調查公示階段、徵收報批階段和徵收實施階段。

(一)調查公示階段

在某一地塊具備被徵收的法定事由之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進入集體土地徵收的第一個階段,也就是調查公示階段。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這一階段,實施徵收的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的程序如下:

1. 對擬被徵收的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

2. 對擬被徵收的土地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評估結果。

3. 明確徵收四至,編制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失地農民保障方案。

4. 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事項在被徵地鄉(鎮)進行公示,至少30日。

5. 將上述事項在被徵地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示,至少30日。

6. 多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村民)對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擬實施徵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7. 被徵收人持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8. 擬實施徵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進行評估測量,設立專款專戶保障補償款足額到位。

9. 擬實施徵收的人民政府與同意徵收的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記錄其餘無法達成協議人員的實際情況。

對於前述調查公示環節,筆者給出如下建議:

第一,被徵收人在擬徵地政府報批徵收之前,有權利對補償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發表意見,人民政府在收到意見後應當召開聽證會進行論證,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標準等相關事項均無異議,應當在上述事項公示期內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並與徵收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在協議簽訂後,應當依法交出土地。

第三,被徵收人如果同意政府進行徵收,但對於自家的補償標準或是自家的補償內容存在異議,此時被徵收人還是可以進行補償登記的,但在補償登記時應當注意,如果登記簿上記載的信息與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不一致,應當要求在登記簿上進行備註,如果相關單位不予備註的,切不可在登記簿上簽字。

第四,如果被徵收人還有一些事項沒有與政府達成一致,切不可隨意在補償協議上簽字,補償協議應當等到與政府協商一致且無誤後方可簽字。

綜上,在這一階段,補償方案聽證程序、補償登記程序、補償協議簽字程序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不滿意,切不可隨意放過上述權利救濟的機會。諮詢委託律師,也應當從“土地徵收啟動公告”發佈時及時進行,切勿拖延耽擱至籤協議甚至拆除房屋時才想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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