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地方性規定效力問題,如何更好的界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於徵收補償安置標準的規定均較為原則。

2、為貫徹落實相關規定,各地區結合地方實際分別出臺一系列關於補償標準、補償內容和補償項目的地方性規定,有的還針對徵地項目單獨出臺了補償安置文件。比如,有的地方出臺創新性舉措,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之外,還採取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安置補償制度,有效建立了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以及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機制。

關於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地方性規定效力問題,如何更好的界定


3、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公告、預徵收、預籤補償安置協議制度,即在正式報請省級政府徵地批覆之前,充分尊重被徵地農戶意見,確保絕大多數被徵收人支持徵收,及時調整和修改完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預防並減少可能分歧,保障徵地批覆後快速組織實施;有的地方嘗試完善了被徵收人補償安置異議程序、安置補償裁決甚至行政複議制度,等等。

4、目前,除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立法外,常見的地方性規定還包括:各地自行制定的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法、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價格評估辦法、村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村鎮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技術細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等。

5、對這些地方性規定,尤其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不違反上位法且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性、細化性規定,可以依法參考適用。

6、巡迴區各級人民法院要更多通過“走出去”和“請進來”等方式,加強與政府法制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交流,及時就徵收補償政策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填補政策漏洞,規範徵收補償程序,共同為地方性政策的合法化、規範化和具體化作出貢獻。巡迴區條件成熟的中、高級人民法院,還可以成立專業化合議庭,集中審理土地徵收補償案件,為完善土地徵收補償制度積累好經驗、好做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行政案件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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