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新法實施,山西出政策明確過渡期徵地管理規範

土地新法實施,山西出政策明確過渡期徵地管理規範

2020年1月1日,新修訂《土地管理法》開始全面施行,對土地徵收內容做了大幅度調整。2020年4月26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傳來消息稱,該廳近日下發《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新修訂依法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率先對《土地管理法》實施過渡期內徵地報批程序及相關要求予以明確,打通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要素保障通道,為山西省高質量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已受理的用地報件仍按原辦法執行

《通知》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報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審查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件,徵地程序、補償標準等仍按原辦法執行。

徵地批覆後,負責徵地實施工作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徵地批後實施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採取適當的方式,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對被徵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時妥善解決;對少數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規、耐心細緻地做好政策說明和釋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積累激化。

徵地補償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


政府要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新修訂《土地管理法》將原來的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要求徵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規定徵地報批前需履行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個程序;同時設定“三公告”流程,改變了原有的“兩公告”模式。

《通知》要求,今年1月1日起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徵收的,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在用地報批前需履行以下程序:核實擬徵收土地是否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徵地前,要核實是否符合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並在請示中明確擬徵收土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通知》強調,山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申請土地徵收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徵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土地徵收過程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土地徵收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確保土地徵收工作順利實施。


建補償款預存制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切實落實徵地補償,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利益,各地要按照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為了保證徵地補償款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山西各地要建立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組織用地報批前,由用地單位或當地政府提前繳納預存徵地補償款。用地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徵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通知》強調,對存在未嚴格履行徵地前程序、未落實徵地補償費用、未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未及時進行信息公開、發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等情形的,將予以通報,必要時暫停建設用地報批。對在用地報批過程中存在謊報、瞞報等弄虛作假以及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形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來源: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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