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可以擁有著作權保護?

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可以擁有著作權保護?

4月9日,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主辦,《中國知識產權》雜誌社協辦,由專家學者積極參與的“創新與衝突——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與司法應對”研討會在京舉行。本次研討會,關於人工智能對著作權保護帶來的挑戰及司法應對這一難點,再一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人工智能的興起與繁榮令這一領域為人們所著迷,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國際政治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2018年至今,作為科技界和互聯網行業最熱門的話題,過去幾年,在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層面的政策推動下,人工智能迎來了黃金髮展期,國內更是誕生了諸如曠視科技、商湯科技、極鏈科技Video++、依圖科技等優秀人工智能初創企業。但人工智能的高速發展,使很多非人類創造的著作權中,也帶來了一定的困擾。

何為人工智能的著作權?

當前,人工智能創造了大量的作品,以微軟小冰為代表的人工智能程序已經創造了大量的文學、音樂、美術等作品。雖然人工智能對某些類別作品的創作過程和創作效率會產生影響,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改變人類創作行為的本質,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實質是計算機程序運行的結果,這種作品是不能夠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但由人類提供相關數據,再由非人類的人工智能經過數據分析、相關算法完成的作品內容,是有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但它享有的也並不是真正的著作權,而是鄰接權。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

人工智能著作權發展現狀

2016年3月,日本“人工智能”AI所創作的小說,入圍了“星新一獎”的比賽。同年5月,歐盟委員會的法律事務委員會要求歐盟委員會把當前最先進的自動化機器的“工人”身份定為“電子人”,並依法賦予這群機器人享有勞動權、著作權等一些“特定的義務和權利”。2017年10月,沙特阿拉伯授予了一名“女”機器人Sophia的公民身份。“她”還參加了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所舉辦的“未來投資”計劃大會,與人類進行溝通和交流。近年來,百度、美聯社、騰訊等一些互聯網公司更是紛紛啟用“人工智能”進行新聞播報與創作。

人工智能擁有著作權難點

首先,作品必須是人的智力活動成果,著作權法上的“作者”必須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的機器或者動物。《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以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立法實踐表明,“作者”就是自然人。西班牙、俄羅斯、拉脫維亞、瑞士、巴拿馬、希臘、捷克等國家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系作者;法國《知識產權法》(1995年修訂)規定“用心靈創作作品之人方系作者”;《伯爾尼公約》的相關條款表明其只承認“作者”是自然人。相關專家還指出,儘管英國和美國在版權法條款上承認法人作者,但英美法系國家的版權法學家幾乎無一例外認為,作者只應當是能通過大腦從事創作的自然人。儘管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視為作者,這裡的“視為”實際上主要解決特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由此可見,著作權法的本質是“保護與鼓勵用頭腦從事創作之人”。

其次,強調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表明作者在作品創作過程中必須投入或者付出具有自身特徵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那些沒有為作品獨創性付出勞動的工作,包括購買計算機、進行程序設計、收集材料等工作,都不是創作的工作。獨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強調作品不是複製於其他作品,是源於作者的。美國版權法上所使用的原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而不是從其他作品中複製而來,以及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創造性。德國著作權法對獨創性更強調“創造性”內涵,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至少應具有“小硬幣”的獨創性高度,那些人人皆可為之的東西不具有獨創性。考慮到作品獨創性的特殊內涵,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因為這些工作沒有使相關人員在作品中體現具有自身特徵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

小結:

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種類繁雜,涉及的問題也紛繁複雜,就像是最近沸沸揚揚的視覺中國版權問題,如果圖片是人工智能拍的呢?這個判斷的界限很難確定。針對這一類的作品,或許會在未來被賦予一定的權利和保護,但未來,司法是否會給人工智能及其產物賦予著作權,一切都還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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