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罪


1月11日,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對外發布一起違法犯罪案例。一名貨車司機因深夜將車停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未採取任何警示措施,導致後車追尾,多人死傷,最終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獲刑10年。

該案於2017年12月1日在成都終審維持原判。據高速交警介紹,這是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罪的案件。

事情經過

2017年1月21日晚9點15分,曾興東酒後駕駛一輛半掛牽引貨車,在成都第二繞城高速外環214km+100m處時,被一輛白色轎車追尾。事發後,曾興東因害怕酒駕被交警查處,將本可以移動的貨車丟棄在高速公路最中間的行車道(客貨車道)上,沒有開啟雙閃燈,也沒有擺放任何警示標誌,並熄滅了發動機,然後離開現場。


晚上9點30分,一輛載有5人的越野車經過事發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貨車。車上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直到1月22日中午,曾興東才主動到警方投案。


2017年2月16日,曾興東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最終,檢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9月15日,簡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興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罪

法院審理情況

法院認為,曾興東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應當知道並預見,夜間違規將大貨車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車道上,存在極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物損毀的危險性,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未開啟警示燈便熄火離開,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最終導致後來車輛避讓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毀的嚴重後果。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曾興東不服提出上訴。當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國內此前也有過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追究刑責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罰較輕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興東一案首次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高速路上,這八件事不要做

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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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新聞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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