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 ▏西周"共和"執政之謎


通史 ▏西周


中國歷史有明確紀年的是《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記載之"共和"元年。這一年,也就是公元前841,西周鎬京的"國人"因不堪厲王的暴政,舉行了暴動。結果是厲王被趕到彘(今山西霍縣),天子大權由他人執掌,直至共和十四年宣王立。然而,關於"共和"年間執掌國政者是誰"這個問題,歷來就有兩種說法:一說是周公、召公,一說是共伯和。

前一種說法源於《史記·周本紀》:"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日'共和'"此"共和"兩字,前一字為副詞,後一字為動詞,意謂兩公和衷共濟,代周王行政,採納司馬氏說法的古代著名學者不少,如韋昭《國語解》、杜預《左傳注》、司馬光《稽古錄》、李贄《史納評要》等。

後一種說法源於《竹書紀年》:"共伯和幹(奪)王位。"此謂因共伯和其人代行王政,故而稱"共和",採納《竹書紀年》中說法的學者也不少,如酈道元《水經注》、蘇轍《古史》、羅泌《路史》、顧炎武《日知錄》、梁玉繩《史記志疑》等。

延至現代,史學家們的觀點仍分為兩派,范文瀾、李亞農、林漢達等學者認為該採納《史記》的說法,他們認為,當時"國人"起而暴動,僅限於反抗厲王過度的暴政,本意並非要推翻文武以來的王統,只指望由較仁賢的統治者來代替厲王。當時,周公是宗周的第一家貴族,召公是第二家貴族,並且曾諫阻厲王勿以暴虐弭謗。周、召二公得到國人的擁戴是很自然的事,貴族共和在當時來說不失為一種適合情勢的政治制度。再者,根據史籍所載,共伯和是衛釐侯之子,《史記·衛世家》載:衛麈候卒,長子共伯余即位,其弟共伯和襲殺其兄,奪得衛主之位,此即為衛武公,然而,據《史記》年表,衛釐侯十三年,厲王出奔。釐侯二十八年(前627),周宣王立,衛釐侯四十二年(前812)釐侯卒,共伯和(武公)嗣繼小位,然而,此時已是宣王十六年,也就是說,厲王出奔時,釐侯尚在位,共伯和還只是侯國的一個世子,年歲亦小。在春秋時期,世卿權重,尚不敢於諸侯之位,共伯和作為侯國的一個世子,在嫡長繼承製極端嚴格的西周,豈能輕易一躍而登周天子大位?另外,史書多載共伯和有賢名。但正是這位甚有賢名的共伯和,同時犯下了殺兄和奪天子位的大罪,似不可信,很有可能是捕風捉影,以訛傳訛了。

郭沫若、顧頡剛、尚鉞諸人卻認為應當採納《竹書紀年》的說法。他們認為,共伯和乃海內皆知好行仁義之人,因而在厲王出奔、太子年幼、政局動盪之際,"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魯連子》),很好合乎當時人的意願,當時他雖然還是世子,但仍然可以"幹王政"。《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載有厲王被逐時,"諸侯釋位,以間王政"之語,杜預注"間"為"猶與也;去其位,與治王之政事",雖然沒有明說"釋位間政"的人是誰,但可推斷必然是在外的諸侯。

從另一方面看,以共伯和德行不符來否定他曾經干政,也是有失偏頗的,歷史上每一種新的進步無不表現為對於某種神聖事物的褻瀆,表現為陳舊事物的日漸衰微,以及對人們習慣崇奉的秩序的叛逆。純粹的道德化標準不能作為解釋與衡量歷史是否進步的最高標準,更何況是在討論取代暴虐的周厲王這個具體的問題上。共伯和不殺太子靜,後來又還政給宣王,這種審時度勢而定進退,尊而不喜,廢而不怒的行為,正是他具有政治家風度與才能的表現。

司馬遷的《史記》摘自《呂氏春秋》的文字很多。共伯和之事在諸子書中記載不少,但為什麼他沒提共伯和"幹王位"的事,而另外提出周、召兩公"共和"的說法呢?有的學者認為,這是因為司馬氏認為攝行王政是一件大事,而這樣的大事不見於孔子之書不足信,於是把共伯和干政之說視為百家雜說,刪去了共伯和干政之事,但"共和"紀元不能廢,於是他循周初成王時周公旦代王政故事而衍生了一種說法。兩說並存久遠,現在一般通史或歷史教材採納《史記》說法;有采納《紀年》中的說法的;有的乾脆不註明誰人執政,只言"諸侯共管"。兩說至今仍難以確定孰是孰非,"共和"年間的執政者是誰,也就成了一個至今難解的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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