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有多少種戶籍制度,分別有什麼優缺點?

一流鏟史官


《禹貢》詞條禹平水土,還為九州”。大禹詞條將天下劃為九州,這裡的“九州”,既是一種實際意義上的行政區劃,又是一種方便統計人口的戶籍區劃。中國的戶口統計史在此可以視之為發端。上古時代的中國雖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集權國家,但是在每個文化圈為核心的部落集體中都有著有關原始“戶口”的記載。

根據甲骨文資料考證,商朝時,領袖們為了方便臨時徵兵和分派勞役,紛紛在其統治區域內下令納民入戶,要求居民進行登記,登記過後的民戶可以享受到政府的優待和保護。那時做過登記的民眾有“登人”或“登眾”之稱。《尚書·多士》篇中曾講到:“唯殷先人,有冊有典”。也就是說殷商一代很早就有了勘定國務、制定典章制度的傳統,我們國家的登記落戶政策便從此展開了。

記錄殷商時代歷史的甲骨——藏於中國國家博物館

時間細數到周代和春秋,此代的戶籍制度比起前代來又有進步。周時出現了專門統計戶口的官職——“司民”,主要職責是:根據年齡、性別、地緣等進行人口登記。那時,人們統一將同出一祖的民戶稱為“親人”。這也是我們今天所稱親人一詞的原始意義——即單純稱呼同一“戶口本”上的人。

秦時,經過獻公一朝的戶籍改革,秦取消了自周代延續下來的“國”與“野”的分界。在秦王統轄下的民眾一律被編入“伍”,由此方便實行對民眾的統一管理。商鞅變法時,為秦國國民增設了“戶居”和“名籍”制度,主要是為了增強對民眾的實際控制(包括經濟政治思想等等方面)。待到漢時,戶籍制度已經成為了政治體制中的常設內容。“編戶齊民”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大大地增強了國家對地方郡縣的控制力。國家的權力觸手至此才真正由中央觸及到了下層地方。

商鞅在朝堂之上力主變法

兩晉時代,中國的戶籍格式更加呈現出多樣化、分類化的趨勢。在內容方面,更是出現了“律、令、格、式”等多種法律形式。由於戰亂和王朝分立,地方豪強便常常通過隱沒人口來躲避政府的篩查。被統治者精心設計的、延續了很久的傳統戶籍制度在此期間逐漸走向衰敗。北朝末期,在逐鹿中原的各王朝中終於出現了一支所向披靡的軍政隊伍。隋朝的建立昭示著動盪與混亂的結束,統一的中央政府的設立也意味著中國的戶籍制度即將在傳統的基礎上作出全新的改變。

忻州九原崗保存下來的的北朝壁畫

《唐律疏議》詞條

但是這種分地給耕的分配製度,也是推動唐朝不斷走向鼎盛的一種重要經濟根源。在當時的社會發展水平較低、生產力和勞動力均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的條件下,將田戶合一更方便土地使用者增強對生產的管控和調試,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的提高。需要土地去餬口的農人們如若肯“稍費心思”,便能生產出大有價值的額外產品。此外,該政策還較好的平衡了窮人們對土地佔有的殊異,在部分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的均衡發展。

唐代的城鎮、寺院戶口管理圖

宋代的統治者為了保證稅賦傜役的徵派,採取將稅收與百姓佔地數量劃等號的政策。在王安石變法的實施過程中,其所採用的“青苗法”和“方田均稅法”,亦透露出一股要“均貧富”的崇高理想。這種做法不僅僅觸及了當權者和既得利益者享用已久的權力基礎,並且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朝廷的稅收來源,因此在實行不久後便宣告廢除。

明太祖朱元璋詞條

清朝末期——大多數百姓的生活依舊困頓

文史君說:

中國古代的戶籍制度經歷過從夏商時代到明清時期的轉變,已經由初具雛形到慢慢成熟。大家可以從文章中看出,戶籍制度的出現與演變經歷了相當之久的歷程。在我國的歷史上,戶籍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作為統治者方便治理社會、維持穩定的重要手段而出現的。反觀今日中國的戶籍制度,比過去更多了一些人性化的味道:“從較為封閉的設限,走向今日有條件的鼓勵流動;從為方便管理,到今日對人才的獎掖扶持”,教人不得不感慨世事的風雲變遷。在時代的洪流下,今後我們的人才又會流向何處去呢?

缺點與主要弊端

1.它的“二元”結構性質,導致了城鄉發展的不平衡

2.它超出了戶籍制度自身的定位功能,對一國公民實行“差別對待”的戶籍管理,導致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3.它違背了市場經濟優化配置資源的基本要求

4.它違背了關於“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權利的規定

5.它違背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價值觀

6.它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歧視問題 如教育歧視,就業歧視,社會保障歧視,其它公共服務歧視

優點與貢獻:

在歷史上、在一定時期、一定領域,也發揮了一定的歷史作用。這些作用概括起來就是:

1.有利地配合了對敵鬥爭,建國初期,國內形勢比較複雜,既有國民黨反攻大陸的叫囂,又有各種反動勢力的潛伏破壞,對人口和社會的嚴格管理和控制,有利於配合對敵鬥爭,有利於穩定當時的社會秩序。

2.緊密地配合了國家的經濟調整。 一方面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也緩解了糧食供應緊張的局面。

3.有力的保證和促進了國家工業化建設和城市建設 。

4.對於打擊社會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保證作用,降低了跨地區打擊違法犯罪的效率

5.在人口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登記、統計和管理方面,也發揮了戶籍制度基本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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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繫的以家庭為本位的一種人口管理方式。這一制度萌芽於商代,形成於周代,經歷代發展,至隋唐時已形成完善的體系。

戶籍制度是統治階級稽查戶口、徵收賦稅、調派徭役、維護統治秩序的依據和重要的管理手段,也是是國家對老百姓進行經濟上和人身上控制的重要途徑。

古代很多制度在沿襲中被歷史淘汰,但戶籍制度被所有統治者奉為圭臬,並不斷加以改良。一個國家有多少子民,有多少田地,該徵收多少稅賦,能徵調多少軍隊,都離不開完善的戶藉制度。它是統治者管理和控制老百姓的重要手段,所以歷代統治者都認為“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


一、戶藉制度的發源

1、商代“登人”制度

我們從甲骨文的記載可以得知,早在商代,就已進行了人口登記。當時以人丁為基本登記單位,目的是為了徵集士兵,目的比較單一。這種戶藉登記制度被稱為“登人”制度,是戶藉制度的最初來源。

2、周朝鄉遂”制度

到了周朝,地方基層組織採用鄉遂制度。“鄉”是國人居住之地,“遂”為野人居住之所。鄉之下有州、黨、族、閭和比組成,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遂”是針對農村和邊遠地區的,由縣、鄙、贊、裡和鄰組成,也是採用五五制,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里為贊,五贊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鄉遂制度就是周代的基層政權組織,比如西周時魯國有“三鄉三遂”,設有鄰長、里胥、贊師、鄙正、縣長和遂大夫等基層官員進行管理。

3、秦朝什伍”制度

到了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戰爭頻發,如何滿足兵源需要,成為國君們的頭等大事。為了增加人丁,摸清家底,各國都進行人口普查和登記,重視戶口的管理,限制戶口流動,防止本國人口遷往外國,滿足部隊兵源的需要,並把這一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官員的考核目標。

戰國時,秦國的戶藉制度相比其他國家是最完備的,這要歸功於“商殃變法”和秦國堅持以法立國。秦國以五戶為基本單位,設立“什伍”,採用連坐的方式限制人口流動,管理基層。秦國要求老百姓“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將老百姓按五戶一伍,十戶一什的辦法進行管理,分別設立伍長和什長,閒時耕種,戰時從軍。只要在戰場上獲得軍功,就可以野雞變鳳凰,獲得爵位。如果一伍中有人投降敵人,其他人也要受到牽連。

秦朝統一後,對戶藉制度管理更加嚴格,每戶要登記戶主和所有成員的詳細信息,出生嬰兒必須立即登記,死亡者可以註銷。秦朝戶藉連百姓的財產、身高、特長都詳細登記,目的就是一旦爆發戰事,可以有目的、有選擇的進行徵兵。另外完善的戶藉制度也是服徭役和收稅的基礎,對國家的統治意義重大。

4、漢代鄉亭”制度

西漢時蕭何主持制定了《戶律》,建立了更加嚴格的戶口統計制度。蕭何本人對戶藉的意義非常重視,在攻入咸陽時,他第一時間將秦的戶藉檔案保護下來,而對秦的其他珍寶不屑一顧。在蕭何的主持下,漢代採用了編戶更為完善的鄉亭制,第一次出現了戶的等級。

與秦朝一樣,漢代對人丁的逃亡也是採取高壓態勢,漢朝的“舍匿之法”規定,逃亡者和收留、藏匿者都要治罪,以此限制人口的流動。

二、戶藉制度的成熟期

5、隋朝三長”制度

戶藉制度經過不斷髮展,到隋朝已基本成熟。隋朝初年,進行了幾次戶口清理,稱為“大索貌閱”。在“大索貌閱”中,官府將戶藉上的信息與本人比對,核查真實信息,杜絕冒認戶口和欺瞞年齡,逃避兵役、徭役。為了更好的完成這項工作,隋朝政府還鼓勵群眾相互監督、揭發,發現有假冒戶口和篡改年齡及其他信息的,一律嚴懲。

隋朝在基層管理制度上使用保長、里正和黨長的“三長制”,對農村進行管理,包括勸課農桑,催收稅賦,協助徵兵和組織服徭役等等工作。

6、唐代里正”制度

唐代戶藉管理在隋代的基礎上有著更進一步的發展。唐代將每百家設為一里,裡設里正;五里設為一鄉,由民戶自己申報戶口、田地,以戶主名義記入'手實',戶主要保證上報的內容真實準確,里正據“手實”造籍,上報縣裡。每個縣每年統計造賬一次,向戶部申報各縣的戶口數,已徵稅賦數和下年預計徵收數。中央政府按這些資料,以每戶資產多少和男丁的強弱為標準,將戶分九等,作為徵稅和服役的依據。

唐代戶藉制度也保證了老百姓的財產不受侵犯。唐代規定公田、私田不得任意侵犯,私田的產權便是“以藉而憑”。如果發生土地糾紛,則按照戶藉上的登記信息,進行甄別。對於將別人的土地冒登自己名下的,以“盜貨賣”之罪懲處。

我們從發現的唐代“手實”中,可以看到上面的內容是以戶籍為準,寫有戶等級、應受田多少、已受田多少、未受田多少,也可以看到每戶的“永業田”和“口分田”的區別,內容十分完善。

唐代戶籍將居民分為編戶和非編戶,其中的編戶是良民,非編戶則是賤戶、和尚及府兵制破壞後的軍戶。

7、宋代坊郭戶、保甲”制度

宋代戶籍比唐代的又上了一個臺階,設立了“坊郭戶”,這是針對城市居民的專門稱呼,第一次出現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戶籍登記上的區別,與我國原來採用的“非農戶”和“農業戶”有著一定的相似。在此基礎上,有恆產者稱為“主戶”,無恆產者稱為“客戶”,登記入籍。城市中坊郭戶的主戶基本是上層階級,掌握大量資產;而客戶基本上以小工業者、小商販及僱傭工為主;鄉村主戶以佔有土地的地主為主,兼有少部分自耕農,鄉村客戶也分成三種,

一種是終身依附主戶的“地客”,二是租種主戶土地的“佃戶”,三是僱農性質的“浮客”。在此基礎上,宋朝將戶籍劃為十個等級,另外還有享有特權的“官戶”和“形勢戶”。官戶包括文武官員的家庭,形勢戶是小吏、保正等鄉役戶。

宋神宗時期推行“保甲制”,以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十個大保為一個都保,有正副都保正,其目的也是通過戶籍實行“兵民一體”的制度。這種制度讓每個人都與他人發生聯繫,有利於統治的滲透和基層政權的穩定。

8、明代裡甲”制度

明代改宋朝的保甲製為裡甲制,每110戶編為一里,選出其中十戶人多財多的為里長,其餘百戶分十甲。在服徭役時,十甲每年輪換,稱為“排年”。每年要服徭役時,由一位里長帶著十位甲戶去服徭役,次年另換一批。每戶十年一輪換,保證了絕大多數百姓可以有時間進行農業生產,對社會發展有著相當大的作用。明朝這種戶籍制度將人與土地的登記分開造冊,稱為“黃冊”和“魚鱗冊”。

黃冊在編造時,每裡為一冊,每十年調整一次,按家庭人口和財產變化重新造冊。黃冊一式四份,戶部、省、府、縣各保存一份。戶部的那份因為是黃紙抄寫,故名“黃冊”。

▲路引

明代“黃冊”編定後,戶籍不可隨意更改,人員也不得隨意流動。要想外出,須有官府發放的“路引”,目的是將農民束縛在鄉土之上,農民只能老老實實的種地,這樣便於徵收稅賦和徵兵服役。如果有人當“逃戶”。便動用國家機器強迫返鄉,其中的富戶發配充軍。後期的懲罰有所降低,改以罰銀為主。

9、清代八旗”制度:攤丁入畝

清朝“按行軍旗色,以定戶籍”,實行軍民合一的八旗戶籍制度,“凡民之著籍,其別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籍,曰商籍,曰灶籍。其經理之也,必察祖籍。如人戶於寄居之地置有墳廬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聲明祖籍”。將戶籍分為軍、民、灶、匠四類,以戶為單位核登丁口。滿清入主中原後實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實行“攤丁入畝”政策,戶籍管理上比明朝有所放鬆,規定了入籍條件,'己置有產業,並願入籍者,俱編入土著',老百姓不再被死死的束縛在土地原籍上。

▲清代戶口牌甲令

清朝採用戶口牌甲令,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門要註明目的地,牌長、甲長三年一換。甲內有不法之事或出現可疑之人,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富人與齊民一體編列,不許逃避登記。


三、戶籍制度的作用

戶籍制度不僅起著登記人口和統計人數的作用,還能反映老百姓的家庭財產狀況、服役納稅情況,為分配土地、徵收稅賦提供依據。封建時代連坐的保甲制可以最大限制和減少犯罪,有利於統治者加強統治、維護穩定。

為了更大程度的奴役人民,統治者儘可能的將老百姓限制在固定的區域,形成長期的城鄉二元制社會。只有利用戶籍制度將老百姓束縛在土地上,通過世襲的職業加強對人口的控制,從事農業生產的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當兵的世代當兵,從商的世代從商,讓老百姓各守本業,才能使社會在統治者控制下有序的發展,實現統治的穩定。

我國建國後曾長期採用的戶籍制度也受到歷史上戶籍制度的影響,戶籍分非農業和農業兩種戶籍,不同戶籍的人享受的待遇和權利是不平等的,城市居民在教育、就業、保障等方面享有更多更大的權利。在戶籍遷移和變更上也採取比較嚴格的辦法,已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息息相關的戶口本

所以改革開放後,我國對傳統戶籍制度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讓戶籍迴歸其登記人口的本質,對人口流動不再限制,將人口管理納入動態管理,讓每個人都能享受到無差別的對待。這是戶籍制度的進步,也是社會的進步。


魚羊讀史


戶籍制度指中國封建社會對全國人口進行管理,並據以徵調賦稅、勞役和徵集兵員以及區分人戶職業和等級的重要制度。

一·演變歷程

1·商周時創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記辦法。殷墟甲骨卜辭表明,商朝在進行較大規模的軍事征伐行動之前或過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達徵集兵員的命令。根據《周禮》的記載,西周在秋官司寇之下設置了名為司民的專職掌管戶口的官吏,負責計算全國的戶口人丁數目,並定期向周王報告,戶籍管理與役使人力的密切關係。

2·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建立嚴格的戶籍登記制度,即“書社制度”和“上計制度”,可作為賦役的依據。秦國商鞅變法時有嚴格的戶籍管理,編訂戶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有力於徵稅和激發軍隊的戰鬥力。

3·秦漢時期有嚴格的戶籍等記及管理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規定男子不論成丁與否,一律登記年齡。西漢初年開始按人口徵調賦役“初算賦”,漢代,戶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學者認為是年年更造),縣、道官吏負責對戶口的驗查和登記,時稱"案戶比民",簡稱"案比"。為了防止人們為逃避苛役而瞞報、虛報,政府還特意制訂了臨時性的查察措施。

4·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秦漢時期的戶籍登記制度,實行黃籍、白籍制,黃籍記載服役年齡的人口,白籍記載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5·隋唐時期實行“輸籍定樣”制,規定:民始生為黃,4至15歲為小,男子16至20歲為中,21至59歲為丁,60歲為老。唐代的稅制從租庸調改為兩稅,郡縣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計賬。

6·宋元時期戶口的編造時間間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戶籍、上計帳。每造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編造五等丁戶簿,重點是評估和確定戶等。元代在村社還置有一種鼠尾簿,隨時登記戶口的變動。

7·明朝,朱元璋於洪武三年(1370)下詔,戶部籍天下戶口,並置戶貼。登記的主要內容是籍貫、丁口、姓名、年齡等。為防止假冒、偽造,政府將戶貼“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貼給於民”。清朝基本繼承了明代的戶口登記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編審,後來改為五年一編審。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戶口編審制度,代之以通過“歲計”瞭解各地戶口增減情況。

8·民國時期先後出臺了《戶籍法》(1931年)和《戶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國民身份證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級戶政機構。

二·戶籍制度功能分析

1·戶籍管理和賦役管理功能重合。

2·加強基層管理。

3·封建社會中不平等的關係也反映在戶籍制度中,這種從戰國開始,被稱為四民的“士、農、工、商”等級體系便逐漸確立了,反映人們在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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