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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了幾天

家裡的暖氣就要熱起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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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微博上

#天津暖氣熱乎了#

也一時間成為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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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還是有很多小夥伴想問

我家的採暖費是怎麼計算的?

未按規定供熱的

應不應該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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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些問題都有答案了


日前

天津市供熱採暖收費管理辦法

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

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

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網站公佈

供熱過程中的問題

都有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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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暖收費




天津市供熱採暖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熱價格、計費面積和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重新簽訂合同


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交納供熱採暖費


第四條  供熱單位應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計費辦法和合同約定收取供熱採暖費,並開具財稅部門認可的採暖收費專用票據。


第五條  居民住宅供熱計費面積範圍包括使用面積、內部及其周圍全部牆體水平投影面積,其中與相鄰用戶的隔牆按1/2計算


計費面積依據竣工圖紙計算,無竣工圖紙的依據設計圖紙計算,無圖紙的老住宅

可按計租面積的1.3倍計算。如有疑義,以實際測量值為準,相鄰住戶間的隔牆量至牆中線,周圍牆體一律量至外牆皮。


第六條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計費面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陽臺:沒有安裝採暖設施的,在房屋主體結構以內的按50%計算,在房屋主體結構以外的不計算;安裝採暖設施的按100%計算。


(二)補建供熱設施住宅的廳、廚房和衛生間:沒有安裝採暖設施的按50%計算,安裝採暖設施的按100%計算。


(三)躍層:按各層面積之和計算(多層共享空間按該部位面積乘以共享層數計算)。


(四)閣樓:安裝採暖設施的,坡頂型閣樓按50%計算,平屋頂型閣樓淨高大於2.8米(含2.8米)的按100%計算,不足2.8米的按50%計算。沒有安裝採暖設施的,坡頂型閣樓按25%計算,平屋頂型閣樓淨高大於2.8米(含2.8米)的按50%計算,不足2.8米的按25%計算。


(五)悶頂(僅有進出口沒有固定樓梯相通的頂層):安裝採暖設施的按照閣樓計算,沒有安裝採暖設施的不計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積乘以層高係數計算,其中層高係數為層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車庫:安裝採暖設施的按50%計算,未安裝採暖設施的不計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非居民住宅計費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超高部位按建築面積乘以層高係數計算,其中層高係數為層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對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非居民住宅熱用戶地下部分採暖計費面積,應根據建築物結構情況分層分別計算。


地下各層採暖計費面積,應根據建築物結構情況劃分為若干獨立的空間分別計算。空間的劃分應以設計圖紙原有的牆體為準,用熱戶後期自行添加、設立的牆體或其他設施不能做為劃分空間的依據。


第九條  非居民住宅熱用戶地下部分各空間的計費面積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安裝採暖設施的空間,計費面積為該部位的建築面積。


(二)未安裝採暖設施的空間,計費面積根據其對應的相鄰層相同部位的採暖情況確定。相鄰層相同部位不存在採暖空間的不計算採暖計費面積。相鄰層相同部位存在採暖空間的按其相鄰層相同部位採暖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的50%計算,上、下相鄰層投影部分如有重疊不重複計算。


第十條  供熱採暖費應按照房屋產權性質對應的計費面積和價格標準計算。執行居民用水和用電價格且用於自住的房屋,應按居民住宅計算供熱採暖費。


第十一條  遇供熱價格、計費面積調整時,應重新計算供熱採暖費。已交納供熱採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實行優惠的按原方式繼續執行。


第十二條  計費面積有誤時,已交納供熱採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不補。此前年度未交納供熱採暖費的,按更正後的計費面積交納。


第十三條  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採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採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採暖費的2‰。


供熱單位對逾期未交費用熱戶停熱的,停熱期間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已入住的,

供熱採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交納。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且已履行告知義務,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辦理入住之日起,供熱採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交納。


第十五條  新建房屋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熱單位與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簽訂供用熱合同。


第十六條  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


第十七條  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


第十八條  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供熱單位應按停熱天數退還供熱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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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室內溫度測量



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規定

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

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進行測溫,此時間段外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


(二)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銀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示值允許誤差(準確度)為±0.3℃,並且在測溫時應出示檢定證書。


(三)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1米的高度為測溫點。


(四)測溫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待房間溫度穩定後開始測溫,測溫儀表示值穩定時結束測溫。


(五)測溫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員應距離測溫點1米以上。


(六)對同一用熱戶測溫,每天不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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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單位測溫行為不符合要求的

用熱戶應當場向供熱運行管理部門反映

供熱運行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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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原文↓↓

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供熱室內溫度測量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的活動。


第三條  市和區供熱運行管理部門應按照管理職責對供熱單位測溫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  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以下簡稱測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進行測溫,此時間段外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


(二)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銀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示值允許誤差(準確度)為±0.3℃,並且在測溫時應出示檢定證書。


(三)選取被測房間中心位置(對角線交點)距地1.2±0.1米的高度為測溫點。


(四)測溫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待房間溫度穩定後開始測溫,測溫儀表示值穩定時結束測溫。


(五)測溫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員應距離測溫點1米以上。


(六)對同一用熱戶測溫,每天不超過兩次。


第五條  測溫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熱戶與供熱單位約定測溫時間。


(二)測溫開始前,雙方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姓名、住址和聯繫電話等信息。


(三)供熱單位按本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進行測溫。


(四)測溫結束後,將測溫結果填寫在測溫記錄單上,由雙方簽字確認。


(五)如一方要求繼續測溫的,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下一次測溫時間。


(六)測溫記錄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第六條  測溫儀表由供熱單位提供。如用熱戶對測溫儀表的準確度有疑義,可申請檢定。檢定費用由用熱戶先行墊付,經檢定合格,測溫結果有效,檢定費用由用熱戶承擔;經檢定不合格,測溫結果無效,檢定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七條  供熱單位測溫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用熱戶應當場向供熱運行管理部門反映,供熱運行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八條  用熱戶未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也未向供熱運行管理部門反映問題的,視為其認可測溫結果。


第九條  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測溫。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託供熱單位進行測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集中供熱設施




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供熱設施管理,保證供熱設施安全運行,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集中供熱設施管理相關的供熱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和用熱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住宅用熱戶的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用熱戶承擔。


第四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託供熱單位進行保修。


兩個供熱期滿後,開發建設單位應與供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供熱設施移交驗收。驗收合格的,戶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管理,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驗收不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並繼續承擔保修責任。


整樓、整門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可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


第五條 居民住宅補建的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供熱單位負責。


第六條 非居民住宅供熱設施的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供熱單位應定期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完好。


第八條 用熱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關用熱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熱戶不能及時趕到現場的,供熱單位應通知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搶修。


第九條 用熱戶不得擅自安裝、拆裝、改裝戶內供熱設施,影響其他用熱戶採暖的應恢復原狀。


第十條 用熱戶應配合供熱單位對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室內裝飾裝修影響供熱單位檢查、維修和更換的,用熱戶應予拆除。用熱戶不配合供熱單位檢查、維修和更換造成損失的,由用熱戶承擔。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用熱戶的要求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時,應對維修項目和部位等做出詳細記錄,並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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