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式詐騙的犯罪特徵


借款式詐騙的犯罪特徵

特約撰稿人 力也

借貸式詐騙是近年來多發的一種涉財型犯罪行為。很多詐騙行為人歸案後常常辯稱:其與被害人之間有借款合同、此前有支付利息甚至歸還部分本金的事實,是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而非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處理此類案件,不能輕信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應通過認真審查,認定其詐騙犯罪的成立。

一、借款理由與實際用途不相符

行為人編造虛假的借款理由,如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等正當而且有不菲利潤的項目,致使被害人產生借出的資金安全並且能及時收回借款本息的錯誤認識。實際上,行為人獲得借款後便用於賭博、吸毒、揮霍等,導致被害人無法收回資金。此種情形應認定行為人借款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借款時隱瞞自己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在沒有穩定收入、不具備償還能力等情況下,採用欺騙的手段隱瞞自己的財務狀況,謊稱自己擁有房產、車輛、股票、定期銀行存款、未能收回的被欠款等財產,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具有償還能力,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取得借款。此種情形應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存在不思歸還的意圖。

三、掩飾真相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行為人以假名字、假住址或假證件掩飾自己的真實身份,借款得手後便銷聲匿跡。有的行為人雖然沒有掩飾真相,但在騙得借款後或在被害人追討過程中採取跑路或不接電話、不回信息、更換電話號碼等“玩失蹤”手段,致使受害人無法與之交涉。此種情形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拒不償還的惡意。

借貸式詐騙的實質就是“詐錢”,嚴重損害了出借人的利益,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對借貸式詐騙犯罪行為,必須從嚴打擊。同時,借用知名學者易中天“任何手段都是雙刃劍,傷人的時候也會傷到自己”這句話,正告心存邪念之徒:多行不義必自斃。就算你損人利己的陰謀能得逞,最終是法網難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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