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犯罪主體之自然人相關考點

一、概念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考點梳理:概念中掌握一個關鍵點:犯罪主體不僅僅只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犯罪。考查細緻是,易出判斷題。

典型例題:(判斷)自然人與單位均可成為犯罪主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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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犯罪主體之自然人相關考點

二、自然人犯罪

(一)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週歲

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案例引導:2019年10月,發生在大連市的一起13歲男孩殺害10歲小女孩的事件,最後小男孩被政府收容管教三年。小男孩沒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其是完全無責任年齡人。

考點梳理:A. X<14→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責任年齡: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例引導:2019年10月,四川某地發生一起毆打事件,系15歲的初三學生因對一名教師的日常管理不滿,在教室內用磚頭將老師頭部打傷。後該學生被刑拘。

考點梳理:A. 14≤ X <16→屬於相對責任年齡人,只相對於八種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注意八種罪是指八種犯罪行為,而不僅限於八個罪名。

B.八種罪行:“燒殺淫掠,傷販爆投”需要識記。注意沒有綁架、盜竊、拐賣婦女兒童、決水等罪。

C.八種罪行都是故意犯罪,沒有過失犯罪,需要注意幾個罪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一般對應故意傷害罪,16週歲以上的人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只需達到輕傷即可,而14-16的需要達到重傷才負刑事責任,所以14-16歲的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搶劫要付刑事責任,而搶奪不需要,前者是對人暴力,後者是對物暴力;販賣毒品才涉及到犯罪,其他與毒品相關的活動,不負刑事責任,如:走私毒品;放火是故意為之,與之相對應的失火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D.14-16週歲的人如果只是這八種罪行的幫助犯,不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責任年齡:16週歲以上

案例引導:17歲的未成年人多次盜竊,走私毒品是否構成犯罪?

考點梳理: X ≥16→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注意:週歲系成生日的次日起算,即14歲生日當天實施故意殺人的,仍然不負刑事責任;其次刑法裡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故注意:不滿14週歲<14週歲以下。

4.減輕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並且不適用死刑。

考點梳理:未成年人犯罪(14-18)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不是可以;未成年人也不適用死刑,既不適用死立即也不適用死緩。

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考點梳理:X ≥75週歲的,看其犯罪主觀方面,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

典型例題:(多選)下列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ACD )

A.17歲的甲販賣毒品

B.15歲的乙盜竊一億

C.20歲的丙在喝醉酒,毫無意識的情況下殺了一個路人

D.張某是盲人,因其不能承受鄰居的侮辱,講鄰居打成重傷

(二)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1.無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法院決定強制醫療。

案例引導:生活中我們聽到的精神病人實施了殺人行為,大家都只能遺憾,因為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考點梳理:完完全全的精神病人實施的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或者進行醫療。注意判斷題。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引導:一個年齡30歲左右,智力水平可能只有八九歲小孩樣子的二傻子,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考點梳理:A.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能辨認一部分不能辨認一部分→即有一定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不是完瘋。

B.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法律對其有一定照顧,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除了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以外,其餘都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但是為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混亂,刑法對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情況做了特別規定:

第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引導:精神正常的人在某些情況下頭腦不清晰,比如醉酒犯事;或者因為身體的某些缺陷,實施了犯罪行為,比如盲人。會不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呢?

考點梳理:

A. 精神正常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B. 間歇性精神病人屬於時好時壞的人,好的時候即精神正常的情況下與正常人無異,其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注意沒有從輕、減輕。

B. 醉酒的人犯罪,仍然當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來處理,因為喝酒行為是自身可以控制的,所以對其處罰也是當做正常人來處理,無從輕減輕。

C. 殘疾人中注意兩類人,聾啞人(既是聾的又是啞的)或者盲人(只要是眼睛看不見即可)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從減免,注意是可以而非應當。

典型例題:(多選)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B )。

A. 已滿14週歲但未滿16週歲的人犯搶劫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B.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C. 14週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人不刑事責任

D. 未滿18週歲的犯罪,不適用無期徒刑

【考點提示】關於自然人的易混淆點

注意:A.相對責任年齡VS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前者是隻針對八種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且系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後者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B.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間接性精神病人。前者是一直都是二傻子的狀態,後者是精神時好時壞,所以其對於刑事責任的承擔也不同,前者是一生中全部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後者是隻有精神正常的時候實施了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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