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傾心調解 棘手案件順利調結

法官傾心調解 棘手案件順利調結

4月14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發還重審案件,至此,一件從一審到二審,又發還重審,來回折騰了近兩年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在該院李哲法官數十次的耐心溝通、傾心調解下,終於圓滿調結,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徹底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原告宋某系蒲山鎮某村村幹部,因得村民信任,該村村民將自己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委託宋某以其名義對外出租,並與宋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2013年10月1日,宋某經村民允許,與被告南陽市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土地租賃協議,約定被告租賃原告宋某所管理的位於蒲山鎮某村的兩塊土地,租賃期均為10年,租金分別為前三年每畝1,300元和1,400元,三年後租金每年每畝遞增100元。付款辦法均為當年付清下一年的全部租費,若超期,原告方有權將土地收回,被告方放棄地面附屬物。但被告南陽市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僅向原告宋某交納了3年的租金,2016年10月1日之後的租金一直拖欠未繳。故宋某向臥龍區法院提起訴訟。該院於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於2019年8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宋某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0月24日,南陽中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還重審。

案件發還臥龍區法院後,南陽市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以其先前已進行大量投入,包括林木成本、設施成本、工人工資、管理成本等100多萬元,原告宋某應向其補償30萬元為由提起反訴。針對被告的反訴,原告宋某辯稱,根據合同約定,“如被告超期支付租金,則原告收回土地,地上附屬物歸原告所有”,故被告無權要求補償,但原告同意被告移走樹木。

開庭過程中,案件本身實體不好處理,涉及大筆土地租金難以兌現,地上種植的樹木、搭建的房屋也難以處理,還牽扯到政府土地補償問題。被告企業已瀕臨破產,原告背後又涉及100多戶村民,且有較大的上訪傾向,政府壓力較大。為了更好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李哲法官庭後多次與原、被告雙方溝通,面對面、背靠背調解,並通知原告方代表和政府相關人員到法院當面協商解決辦法,闡明案件最終實際後果。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李哲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雙方都做出了讓步,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至此,租賃合同糾紛圓滿解決,已經數年失去管理的土地終於又回到了村民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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