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稅收籌劃的面紗

揭開稅收籌劃的面紗

說起稅收籌劃,從事財務工作的朋友可能較多的會想起早年間的一個說法,叫“合理避稅”。事實上,這個說法很不嚴謹,逃避繳納稅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為,怎麼能稱之為合理。所以,近年開始越來越多地使用“稅收籌劃”或者“稅收策劃”這個稱謂。

1、稅收籌劃是合法的嗎?

《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四)稅收策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

所以,籌劃行為及方案合不合法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法的基礎上作出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當然是合法的。這也是少有地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認了稅收策劃是合法的涉稅專業服務方式之一。而之所以還有很多納稅人對稅收籌劃心存疑慮或者拿不準自己是否遊走在違法的邊緣,其原因就在於納稅人無法準確判斷這個納稅計劃和方案是否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2、稅收籌劃不是萬能鑰匙。

現階段普遍存在的誤區就是,只要請個專業的稅務律師或者稅務顧問,納稅人就不用繳納應納稅款或者說就可以將收入減少、成本增加,從而大幅少繳稅款了。如果納稅人存在這樣的想法和預期,那麼就不用費力氣尋求稅務專業服務。因為抱有這樣想法的納稅人只有通過最簡單粗暴的辦法減少稅基(即虛列成本、隱瞞收入)才能達到這樣的效果,但這種方式與合法稅收籌劃的區別就在於,這是非法明目張膽地偷稅,沒有哪位專業的稅務服務人士能夠做到這個,也沒有必要進行合法的稅收籌劃。

3、稅收籌劃到底怎麼籌、怎麼劃?

一個合法、成功的稅收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與產生納稅義務的經營、投資等基礎行為或者稅種、稅率等因素相關,很顯然不能一言概括,我過後就某些特定交易行為常見的稅收籌劃另文探討。本文就提個大概,先對稅收籌劃有一個基本的概念和認識。

對納稅義務主體與稅種的籌劃

很多人也許會很詫異,納稅義務主體和稅種也可以籌劃嗎?不是因為一個應稅行為發生時,納稅義務人就已經確定了嗎?道理確實是這樣,但其實納稅義務主體是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進行籌劃的,只是需要在你的應稅行為發生之前就要提前準備。

稅種和納稅義務主體的策劃實質其實就是因為納稅義務主體性質的不同對應不同的稅種,一般僅存在於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其他流轉稅、財產稅、特定行為稅都針對特定的應稅行為、特定財產等,產生相應的納稅義務,一般不太存在對稅種的策劃空間。

假設你要和你的合作伙伴共同投資設立一個公司,如果公司經營產生盈利了,對股東進行股息紅利分配時就需要繳納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當然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但是,不同法律性質的股東,就產生了截然不同的納稅義務。如果是自然人直接作為股東,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對所取得的紅利徵收20%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是以自己原有的公司作為法人股東,產生的分紅作為股東公司的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入,滿足條件可以作為股東公司的免稅收入,對取得的該權益性投資收入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如果以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該公司股東,紅利分配後,對該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的合夥人、投資人先分後稅,參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使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個例子其實很簡單也很直觀地告訴我們,稅收的籌劃在經營開始之前的籌辦期間實際上已經需要考慮並做出整體的安排。

對稅目和稅率的籌劃

稅目稅率的策劃可能是整個稅收籌劃中使用的較多的一種方法。稅目是指對徵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稅項目,通常對應不同的稅率。而如何對應具體的徵稅項目,則取決於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關係性質,如果法律關係性質不同,其就可能對應完全不同的稅目和稅率。在合法的預先轉換法律行為性質或者依法拆分該法律行為,可能就會由一個對應高稅率稅目變更為一個低稅率的稅目。

假設某商業零售企業主營裝修材料的銷售,根據所銷售產品的性質通常需要對客戶發生送貨服務,因此公司內設送貨服務部負責產品配送。由於銷售貨物及提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不同的稅目及稅率,銷售貨物適用稅率16%,運輸服務適用稅率10%。如果一筆10000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銷售,對應貨物購進成本8000元,自營送貨裝卸直接成本500元。如果此時不做任何的稅收籌劃,按照稅法規定,其銷售及送貨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16%的增值稅。其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為1600元,進項稅額為1280元,應繳增值稅320元。

就此項業務而言,稅收籌劃的空間就在於,應當適用低稅率的服務行為因為沒有進行區分而被作為混合銷售從高適用了貨物銷售的稅率。對混合銷售行為能否在合法區分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各地稅務機關標準不一,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稅務機關均認同對可以合法區分的混合銷售適用不同稅率,少數省市不予區分。

如果在與客戶訂立的合同中約定區分總收入中的9400為銷售貨物貨款,600元為提供送貨服務的運費,分別向客戶開具發票,因銷售貨物及提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不同的稅目及稅率,則稅負變化如下: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504+60合計1564元,撤銷自營的送貨服務部將運輸服務以600元外包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為1280+60合計1340元,應納增值稅224元。

幾個簡單的數據一比較,就可以直觀地體現通過合法的稅收籌劃帶來的稅負變化。

就該籌劃而言,其產生的基礎是經營中的民事法律關係性質決定了適用的稅目及稅率,很多的納稅人或者其財務人員不敢對該部分納稅進行整體籌劃的根源就在於其缺少了判定基礎法律關係的能力,從而無法對該部分行為從法律上完全合法的細分、界定,來平衡降低稅負。

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

稅收優惠通常是稅法規定對特定行業產業、特定地區或者滿足特定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合法享受減免稅的措施,也是各稅收籌劃方式中最容易獲得的一種方法。

常見的稅收優惠通常是對企業所得稅採取減免稅措施,那麼此時就存在將部分或者全部經營活動通過向稅收優惠地區合法進行轉移等措施以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達到減稅的效果。

例如,某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對新註冊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年地方財政分享部分免徵,兩年地方財政分享部分減半徵收的優惠措施。而此時一個年應納稅所得額達到一百萬元的小型商貿企業,此時其每年應繳所得稅25萬元。作為商貿型企業,並不涉及太多生產設備、固定資產投入,如果在稅收優惠地完成註冊,將其一半的經營活動轉由新註冊的企業實現。該經營活動的轉移和分拆帶來了新註冊企業享有四年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因為經營及利潤的分拆帶來原存續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大幅降低,無論是將業務直接由新公司承接,還是由老公司以較低的批發價對新公司批發後將利潤留存新公司,都可以對兩個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做到相對平衡。經過業務分出,老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可測算達到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另可享受應納稅所得額減半計算並按照20%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通過享受兩項稅收稅收優惠措施,新註冊企業免稅,原企業應納稅所得降低至50萬元後,享受小微企業所得減半計算後其年度所得稅減少至5萬元。

在該案例中,使用到的籌劃方法不僅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還存在分散稅基的籌劃方式,而現有的一些優惠政策是針對小微、新創設的創業型企業,在不滿足該優惠措施時,可以通過稅基分散及轉移定價等在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綜合的平衡。

對投資規模稅收籌劃

對於很多的新創業人員而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地選擇其註冊資本投資規模可以對其經營帶來兩個方面的直接有利條件:

首先,可使所投資企業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享受所得稅20%低稅率及所得額減半計算的優惠;

其次,經過測算經營資金及週轉的需要,可以適當降低實繳註冊資本金額,因為一旦按照經營所需全額實繳註冊資本用於公司經營,該部分資金將不能夠產生任何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但降低實繳註冊資本金額,然後在2:1的債資比範圍內以股東借款方式向公司借入經營資金,同樣滿足了經營及週轉所需資金,但該部分股東借款在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利率水平範圍內的利息則可以在稅前扣除,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以一個經營週轉需要900萬元的公司為例,如果選擇註冊資本300萬元,剩餘600萬元以關聯方借款方式借入公司用於經營,該600萬元每年約產生利息30萬元,則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稅額7.5萬元。當然向股東借款也相應產生利息的所得稅,如果股東為個人,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其中有稅率的差異。如果股東為企業法人,則該方式可以起到不同企業法人之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綜合平衡。

用好納稅遞延政策

延納稅對納稅人不產生實質性的納稅減少。但是,遞延納稅存在一個巨大的優勢就是在稅法允許的期間內,可以將一個應稅行為分期確認收入或者將應納稅款進行分期或延後繳納。其可以帶來的最大的好處就是減少企業運營資金的佔用,加快資金週轉並取得該部分遞延納稅資金的潛在利息收入。

4、結論

雖然稅收籌劃有一些常用的方式方法,但一般要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及特點掛鉤,根據不同基礎條件與情況來完成個性化及量身定製的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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