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侵犯著作權案在三明宣判!最高獲刑5年,罰金150萬

來源:市中院 平安三明

近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幾年來福建省最大的書籍類侵犯著作權案進行宣判。


三明中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人莊某、王某朋等5人處以刑罰。


該案系中宣部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檢第四檢察廳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的29起涉嫌侵犯著作權案件之一,也是由我省版權局、“掃黃打非”領導小組、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省檢察院第四檢查部聯合掛牌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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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這起侵犯著作權案在三明宣判!最高獲刑5年,罰金150萬

2016年至2018年10月間,被告人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版權方授權的情況下,將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並由福建省新華書店獨家經銷的《幼兒活動操作材料》(一套7冊)正版書籍的電子掃描樣本,提供並委託給被告人王某朋進行非法印刷,盜版叢書由被告人莊某銷往三明、泉州等地多傢俬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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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莊某將《幼兒活動操作材料》(一套7冊)正版書籍的電子掃描樣本,提供並委託給被告人曾某偉進行非法印刷。被告人曾某偉後還委託被告人黃某、施某賜進行書籍半成品的非法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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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統計,本案涉案金額共計490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116.6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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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施某賜、黃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施某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莊某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朋、曾某偉、施某賜、黃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施某賜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主動繳納罰金,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遂判決:一、被告人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二、被告人王某朋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曾某偉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四、被告人黃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五、被告人施某賜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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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莊某、王某朋、曾某偉不服一審判決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訴。


經三明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並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鑑於王某朋在二審期間退清違法所得,可對其量刑作適當調整,遂改判王某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維持對其餘4名被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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