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王志剛、肖劍平提起公訴

—2020年第344篇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王志剛、肖劍平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王志剛、肖劍平提起公訴

山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志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大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辨護人的意見。大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志剛利用擔任太原市國家安全局副局長、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司法訴訟、承攬工程、人事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肖劍平涉嫌受賄、私藏彈藥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私藏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依法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劍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擔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法律規定,私藏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聞回顧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志剛決定逮捕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王志剛、肖劍平提起公訴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肖劍平決定逮捕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王志剛、肖劍平提起公訴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崔友 姜洪波

審核:苗明磊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王志剛、肖劍平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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