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借離婚躲避500萬鉅額債務 檢察機關"火眼金睛"治老賴

正義網寧波4月24日電(記者蔡俊傑 通訊員洪菊 俞旦)“檢察官,你們可得幫幫我啊,明明贏了官司,對方也有錢,卻怎麼也執行不到。”申訴人劉某一臉焦急道。他是5年前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勝訴原告,進入執行環節後因遭遇老賴,遲遲拿不到執行款。日前,浙江省餘姚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推動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查封了被執行人的相應財產。

劉某是一家水電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9月9日,該水電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潔具廠返還不當得利500萬元。2015年5月18日,法院判決支持水電公司的訴訟請求。後潔具廠未主動履行判決,水電公司於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追加潔具廠(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餘某為被執行人。法院查詢兩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將餘某、潔具廠納入失信名單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該院第六檢察部承辦檢察官通過調查餘某和潔具廠的銀行賬戶及不動產登記情況,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辦檢察官又仔細研判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後,從被執行人餘某的婚姻登記情況著手調查,原來水電公司於2014年9月9日起訴潔具廠後第九天,餘某與其前夫就迅速協議離婚;隨後又進一步查明餘某與其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05年共同購置了建築面積4000多平方米的房產,登記在餘某丈夫名下,2014年9月18日協議離婚時,約定餘某丈夫名下的房產歸男方所有。由於該房產一直登記在餘某丈夫名下,且執行階段餘某夫婦已離婚1年多,法院未查封該房產。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不因財產分割或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同時,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僅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得向外對抗債權人。”承辦檢察官繼續介紹,“本案中,涉案4000多平方米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餘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執行機構可執行該房產中餘某的份額。”

2020年1月23日,該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內容。目前,該房產已進入司法評估確價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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