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老賴”,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懲治“老賴”將其拉入失信黑名單?

誠信是做人的基本素養,對於失信的“老賴”,國家出臺了相應的懲罰措施。那麼如何申請將“老賴”拉進失信者名單,關於失信黑名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如何懲治老賴利用法律武器將其拉入失信黑名單?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講解。

面對“老賴”,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懲治“老賴”將其拉入失信黑名單?

一、如何申請將“老賴”拉進失信黑名單

現階段,把老賴歸入黑名單,只有兩個途徑。

1、法院自動把被執行人拉入黑名單。一般法院強制實行未果後,且被實行人又契合失期行為的條件,那麼法院就會直接把被實行人列入黑名單。

2、由請求人向法院請求把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請求人只要以為被執行人契合以上失期條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將其歸入老賴黑名單。請求時,一般也要提交請求書。請求書要寫明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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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對象會被列入失期被實行人名單?

前提條件:未實行收效法律文書斷定的責任

第一條被實行人未實行收效法律文書斷定的責任,並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入失期被實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譽懲戒:

(一)有實行才能而拒不實行收效法律文書斷定責任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辦法阻礙、抵抗實行的;

(三)以虛偽訴訟、虛偽裁定或許以藏匿、搬運產業等辦法規避實行的;

(四)違背產業陳述準則的;

(五)違背約束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實行實行寬和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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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根據本規則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則將被實行人歸入失期被實行人名單:

(一)供給了充沛有用擔保的;

(二)已被採納查封、扣押、凍住等辦法的產業足以清償收效法律文書斷定債務的;

(三)被實行人實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該強制實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實行才能而拒不實行收效法律文書斷定責任的景象。

被實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歸入失期被實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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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自訴程序如何收集相關證據資料

1、證明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

2、證明被告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

3、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

4、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5、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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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一)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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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來源: 循法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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