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清理整治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水上養殖及浮動設施的通告

羅平縣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清理整治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水上養殖及浮動設施的通告

關於依法清理整治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水上養殖及浮動設施的通告

為進一步強化萬峰湖羅平轄區水域生態環境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縣人民政府決定對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開展依法清理整治。現將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

萬峰湖羅平轄區水域。

二、整治對象

(一)自 2018 年 5 月羅平縣開展萬峰湖網箱養魚專項整治行動以後暫存的水上養殖、水面亂搭亂建的浮動設施(包括水上餐廳、釣臺、釣棚、加油站、商店、船舶修理等)及“三無船舶”等。

(二)在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沿岸周邊及支流岸側的工 礦企業汙染、農業汙染源、生活汙染源等。

三、時間限定和措施

(一)自 2018 年 5 月開展萬峰湖網箱養魚專項整治行動後

所有的暫存網箱和水上浮動設施及“三無船舶”等,於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時前自行拆除完畢;逾期未拆除的,由執法部門依法拆除。

(二)在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涉嫌違法從事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時前,停止一切養殖活動, 自行拆除和清理網箱及附屬設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執法部門依法拆除。

(三)在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從事水面亂搭亂建浮動設 施的單位和個人,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時前,停止一切水上建設經營等活動,自行拆除相關設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拆除。

(四)在萬峰湖羅平縣轄區水域沿岸周邊及支流岸側的工 業汙染、農業汙染、生活汙染排放等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時前,停止一切環保不達標的生產經營等活動,自行進行整改和拆除相關設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執法部門依法拆除,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個人的法律責任。

(五)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

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羅平縣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15 日

【來源:羅平縣人民政府】

【編輯:方丹 編審:張洪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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