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水上养殖及浮动设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万峰湖罗平辖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开展依法清理整治。现将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万峰湖罗平辖区水域。
二、整治对象
(一)自 2018 年 5 月罗平县开展万峰湖网箱养鱼专项整治行动以后暂存的水上养殖、水面乱搭乱建的浮动设施(包括水上餐厅、钓台、钓棚、加油站、商店、船舶修理等)及“三无船舶”等。
(二)在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沿岸周边及支流岸侧的工 矿企业污染、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三、时间限定和措施
(一)自 2018 年 5 月开展万峰湖网箱养鱼专项整治行动后
所有的暂存网箱和水上浮动设施及“三无船舶”等,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时前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二)在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涉嫌违法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时前,停止一切养殖活动, 自行拆除和清理网箱及附属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三)在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从事水面乱搭乱建浮动设 施的单位和个人,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时前,停止一切水上建设经营等活动,自行拆除相关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四)在万峰湖罗平县辖区水域沿岸周边及支流岸侧的工 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排放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零时前,停止一切环保不达标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自行进行整改和拆除相关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15 日
【来源:罗平县人民政府】
【编辑:方丹 编审:张洪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