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那些“鬧洞房”鬧出的悲劇,發人深省

“鬧洞房”是中國的一種習俗,古往今來一直都有,在現代也經常有因“鬧洞房”鬧出麻煩來的。


歷史上那些“鬧洞房”鬧出的悲劇,發人深省

早在先秦時期就已經有了這個習俗。孔子在《禮記•曾子問》中有描述“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燭,思相離也;娶歸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 意思就是嫁女的家庭在女兒出嫁時,三天不熄蠟燭用來表達對女兒的思念;而娶妻的家庭,三天之內不舉行任何活動,以慰藉對方父母思念女兒的心情。可見在當時人們的婚禮是非常淳樸的。

直到東漢之後隨著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逐漸開始對婚禮大肆操辦,婚禮因此成了一項喜慶和熱鬧的活動。

《知漢書》記載“燕地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僅以為榮。”

在古代鬧洞房又叫“吵房”,就是娶親的當天晚上無論長輩、平輩還是小輩都可以在新房中嬉鬧,故有“三日無大小”、“鬧喜鬧喜,越鬧越喜”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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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開始“鬧洞房”只是一些簡單的活動。在古代人們比較保守,在談婚論嫁之前很少有談情說愛的機會。正常的戀愛往往是從結婚開始的,但因為之前接觸的不多,兩人直接進步最後一步肯定是非常羞澀的。大家利用一些小遊戲和活動來調節夫妻二人之間的羞澀。但隨著“鬧洞房”的戲碼也越演越烈,“鬧洞房”的行為也開始變得越來越過分。


歷史上那些“鬧洞房”鬧出的悲劇,發人深省

在歷史上有不少因為鬧洞房鬧出悲劇的事情,讓人扼腕痛惜。

在漢朝時期就有因“鬧洞房”鬧出人命的,在《昌言》記載,當時來客非常有興致,就讓新郎新娘玩很多大花樣,新郎不同意,就有人就用棒子敲打他,要麼就灌他酒。而對新娘則直接用講“葷段子”的方式來調戲。

因為“鬧洞房”不受管制,大家越來越任性而為。興致一高場面就容易無法控制,最後新郎當場暴斃,新娘結婚當日便守了寡。而來鬧洞房的還都是親戚,讓斷案的縣令也很是為難。本是一樁喜事,誰知喜堂變靈堂,實在讓人痛心不已。因鬧出人命無法收場最後處死了一個鬧得最厲害的賓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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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時期有一首非常流行的《新房曲》,單從曲子的內容我們就能感受到“鬧洞房”的可怕。

《新房曲》“新婚三日無大小一看新娘手,二看新娘腳,三看新娘腰,新娘要不親手送,我們就要伸手掏……”

在《吳有如畫寶·風俗志圖說》中記載過一場鬧洞房的悲劇,在一對新婚夫婦行房之時,有一男子藏在新房中沒有出去。當聽到新郎要解開新娘的衣裙時,這位男子忍不住笑出了聲。結果新郎一氣之下把該男子用刀捅死了。本來是一樁喜事結果新郎因殺人犯了官司。不得不說這位“鬧洞房”的男子行為實在是過了,即便是放到現在估計一般新人也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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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也有一件“鬧洞房”鬧出來的案子,新郎官把同村的曉波告上了公堂。原因就是曉波“鬧洞房”鬧過頭了惹怒了新郎,兩個人在新房就開始大打出手。曉波拳腳功夫略勝一籌,新郎被打的鼻青臉腫。於是人生一大喜事的“洞房花燭夜”成了“治病療傷夜”,新郎官兒哪咽得下這口惡氣?

當地縣令聽了新郎的描述,覺得新郎的確是受害者,曉波的行為實在是過了,便準備關押他幾天替新郎消氣。但曉波的反駁又讓他改變的決定!只見曉波振振有詞地說:“新婚三日無大小!這是我們這兒的習俗,我有何罪之有?” 縣令一聽確實是這麼回事,於是又犯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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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點石齋畫報》中並沒有明說此案結果,但依據當時的風俗,曉波確實無罪不會受到什麼懲戒,而新郎官兒,只好吃個啞巴虧。

隨著時代的進步“鬧洞房”已經失去了最初的意思,變成了大家娛樂活動。但任何事情都要把握一個度,如果過了那就是“習俗”變“陋習”了。在現代很多地區已經不再有“鬧洞房”的活動了,但還有一些數民族和部分地區仍然保留著這個習俗。而且據瞭解有些少數民族地區的“鬧洞房”習俗比古代時期更可怕,甚至導致一些女性因為害怕被鬧而不與之成婚。本來是一件喜事,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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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男女都是戀愛自由、婚姻自由,而男女之間也不再像古代時候那樣封閉、保守了。其實已經沒有必要再通過“鬧洞房”的方式來緩解兩個的人的羞澀與尷尬了。個人認為在現代“鬧洞房”這個習俗已經沒有必要在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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