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起訴被告,但被告已無可供執行財產,問題究竟在哪?

B公司在與瑞士某A簽訂買賣合同後,拒不支付貨款,之後將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廠房、辦公樓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轉讓給C公司。

瑞士某A公司起訴B公司支付貨款,但到執行階段發現B公司已可供執行財產。於是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國有土地等資產的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52條第2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實踐中,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是非常困難的。

法院認定的思路如下:

1.C公司對於B公司的債權是否知情。本案中,B公司與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夫妻,因此可以認定C公司對B公司的狀況是很清楚的,由此可以認定C公司對於B公司與瑞士某A公司的債務是明知的。

2.BC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BC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所約定的交易價格比一般交易市場價格明顯低了1000多萬,由此可以認定交易價格不合理。

3.交易價錢支付問題。交易總價達2500萬,但C公司迄今為止僅支付400多萬,其餘款項未付,因此認定其未支付合理對價。

4.關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在明確了A 公司與B公司之間債務後,B公司仍然進行不合理低價買賣行為,致使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這顯然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債權。

綜上,可以看出在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關於惡意串通的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關鍵在於認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知情且交易價格為不合理低價。

當事人起訴被告,但被告已無可供執行財產,問題究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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