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被告,但被告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问题究竟在哪?

B公司在与瑞士某A签订买卖合同后,拒不支付货款,之后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让给C公司。

瑞士某A公司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但到执行阶段发现B公司已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等资产的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52条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是非常困难的。

法院认定的思路如下:

1.C公司对于B公司的债权是否知情。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因此可以认定C公司对B公司的状况是很清楚的,由此可以认定C公司对于B公司与瑞士某A公司的债务是明知的。

2.BC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B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易价格比一般交易市场价格明显低了1000多万,由此可以认定交易价格不合理。

3.交易价钱支付问题。交易总价达2500万,但C公司迄今为止仅支付400多万,其余款项未付,因此认定其未支付合理对价。

4.关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在明确了A 公司与B公司之间债务后,B公司仍然进行不合理低价买卖行为,致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显然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债权。

综上,可以看出在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键在于认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知情且交易价格为不合理低价。

当事人起诉被告,但被告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问题究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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