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別人照片怎麼樣算侵權?

發別人照片未經他人同意上傳網絡或者是進行發表的算侵權,照片屬於個人的私有物,上其中涉及到個人肖像個人隱私的照片更是照片主人不願隨意分享的,所以我們也應該尊重他人。不要將他人又擁有的或者帶有隱私性的照片發放到網絡上。造成侵權行為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中,《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草案擬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現代社會的公民對於自己的人身權利的保護的意識是非常強烈的,一旦現實中發現了有人侵權的行為就會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當然了,侵權行為的構成也是需要一定的構成要件的,比如說在發他人照片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