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打開中國民法典的正確方式

法學匯|打開中國民法典的正確方式

法學匯|打開中國民法典的正確方式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申衛星

➤ 打開民法典,我們會發現民法典是循著人的成長軌跡而設計的,體現了對人的全面終極關懷。

➤ 打開民法典,我們會發現整部民法典的七編是以權利為主線來組織其外在體系的,可以說中國民法典是一部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

➤ 打開民法典,既要看到它的外在體系,還要領會它的內在體系。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如何把握其外在結構的內在邏輯,正確傳播中國民法典精神、理念和價值,精準闡釋其社會意義和功能定位,以及準確適用,筆者給出如下三個角度或者說三條主線,來正確地打開中國民法典。

以人為本

體現人民至上的理念

第一個角度:打開民法典,我們會發現民法典是循著人的成長軌跡而設計的,體現了對人的全面終極關懷。民法典第13條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出生完成時開始取得權利能力,然後隨著人的長大,8歲之後開始具有限制行為能力,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18週歲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從事法律交易,藉助於合同編不斷形成各式各樣的法律關係,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獲取工資,購買動產、不動產,於是需要物權編。有了財產之後,年齡逐漸成熟,按照自然規律結婚生子,然後形成了婚姻家庭編,有了孩子之後,隨著孩子的長大,逐漸衰老,終有一天財產變成了遺產,於是有了繼承編。可以說:“民法典是對人從搖籃到墓地的一個全面系統的關懷。”

民法典不僅是從搖籃到墓地,而且不斷向兩端去延伸。在前端上,從搖籃向前延伸到了胎兒,根據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或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向後延伸,第994條規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對於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可以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加以保護。還有第185條對於英雄烈士的保護,即使沒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近親屬,仍可由國家機關以公益訴訟的方式來加以保護。綜上,足以看出,民法典對人的全面保護。

以權利為綱

體現權利神聖的精神

第二個角度:打開民法典,我們會發現整部民法典的七編是以權利為主線來組織其外在體系的,可以說中國民法典是一部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在民法典的七編制構造上,首先是總分的結構,其次在分則中的六編也是有一個內在的邏輯聯繫的。六編中的前五編,分別由第二、三編的物權和合同債權,組成財產權。第四編人格權、第五編婚姻家庭形成的夫妻關係和親子關係的身份權,二者合在一起是人身權,然後到第六編是以身份權為前提的財產權——繼承權。而第七編侵權責任編是對前邊五類權利進行保護的保障權利的兜底一編。概括來說,中國民法典採總則——分則的總分結構,總則一編、分則六編,分則前五編為五類權利,最後一編是權利保障編。

民法典總則是對分則進行“提取公因式”形成的一般性規定,對於分則有著普遍適用的價值,特別是在分則沒有規定時要適用總則的規定。分則的前兩編,第二編物權和第三編合同,主要規定人的財產權,與民法典總則編的民事主體制度共同為市場經濟運行提供了基礎性規則。第一編總則系統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合夥等非法人組織以及國家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制度,解決了市場準入的問題;第二編物權編,通過對於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與對他人財產的使用價值支配的用益物權和對他人財產的交換價值支配的擔保物權的制度設計,達到產權清晰和物盡其用的效果;第三編合同編則是為市場經濟運轉提供一個統一的交易規則,除了合同之外,還有其他的非合同之債權制度,為非正常的財產流轉恢復到應有的狀態提供解決路徑。民法的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和合同制度,這三大制度為市場經濟運轉提供了一個內在的基礎性規則,從而保障市場經濟成為法治經濟。可以說,沒有民法典,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市場經濟。

進一步挖掘民法典在現代社會的價值,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民法典通過為市場經濟設定規則,是讓人們有機會通過自身努力,將獲取財富的內心想法變成外在的事實,在這一過程中體味成就感的滿足,實現人的成長和發展。再次回應了第一個角度,民法典最終是以人為本的。

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與第五編婚姻家庭,共同構築了現代社會人身權的基本體系,並通過第六編繼承,使得身份權的價值進一步擴展。從清末修律起草大清民律以來,立法者就始終有著“固守國粹”的理念,此次中國民法典通過第四編至第六編的制度設計,保障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構建和諧美好的家庭生活,讓人自由而全面地成長、發展。

邏輯和價值並重

構建中國民法典的雙重體系

第三個角度:打開民法典,既要看到它的外在體系,還要領會它的內在體系。民法典有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這是它外在的體系,但法條的編排有一個內在的邏輯,民法典的編纂是對不同時間制定的單行民事法律進行體系上的整合,是有溫度、有靈魂的,靈魂就是民法典內在的基本理念、基本價值和基本精神,進而濃縮為民法的基本原則,這就是民法典的內在體系。

民法典第3條到第9條規定了諸多的民法基本原則,它們貫穿於民事法律規範始終,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當事人民事活動的根本準則。在這眾多原則中,民法典最為重要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這是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最核心的一個原則和特徵。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二是,民法典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當事人要實現意思自治原則,需要藉助於法律行為制度,基於自主、自願的立場,通過不斷地創設財產法律行為和人身法律行為,不斷鋪陳開來,形成自己滿意的財產法律關係(物權與合同)和人身法律關係(婚姻與家庭),構建自主決定和自我負責的人生。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一項核心的基本原則,應該是貫穿整個民法典始終的。在總則編貫徹營業自由,營業自由包括營業組織形態選擇的自由。民法典提供了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製法人企業等諸多民事主體的形態,讓當事人根據自身的不同情形去選擇。營業自由還包括企業經營內容的自由,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反善良風俗,國家一概允許。在私法領域中貫徹所謂“法無禁止則自由”,與公法的“法無授權不可為”形成鮮明對照。第二編物權堅持所有權自由,包括所有人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自由,沒有正當理由、未經正當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可以干涉他人的財產權。第三編合同的合同自由,內容無比豐富,包括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不可強買強賣),與何人訂立合同自由(貨比三家、充分競爭),合同的內容和形式自由(國家不輕易干預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和對權利義務的安排),以及合同糾紛解決方式選擇的自由(可訴訟,也可仲裁,甚至可以自我和解),充分地體現了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內在需求。第五編婚姻家庭奉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還包括再婚的自由,如果他人干涉,實際上也是侵害了民法的婚姻自由。繼承編奉行遺囑自由,一個人離世前可以對其一生積累的財產按照其自由意志進行處分。

就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典中有兩個編沒有提到,一個是人格權編,一個是侵權責任編。過去講人格權,主要是消極的權利被侵害後的救濟權能,所以德國民法典,僅將人格權作為侵權法保護對象來規定的,而沒有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現在之所以人格權獨立成編,就是因為人格權不僅僅有消極的防禦功能,還有積極的對於人格權商事化利用的功能,民法典第1018條規定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時第1023條規定,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髮展,對人格權進行商業化利用的場景會不斷增多,這裡也存在著人格權的行使自由。

第七編侵權責任主要是保護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功能是填平受害人的損害,被侵害的權益,無論是人身的權益還是財產的權益,通過法律救濟要恢復到侵權之前的狀態。在這樣一個背景下,侵權法是一個權利救濟法,但是作為救濟法的侵權法,一方面要保護被侵權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使其恢復到先前的狀態。同時,它還有一個重要的價值就是保護一般人的行為自由。二者之間需要達致一個平衡,這個平衡點在哪裡?就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上,具備了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以得到救濟;否則,就要給他人的行為自由留出空間。社會的交往形態各異,內容紛繁複雜。大千世界裡各種現象都有,但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得到救濟。主張救濟必須有相應的權利根據,否則會造成動輒侵權的局面,就會影響到一般民眾的行為自由、表達自由等,所以侵權責任編也是立足於保護自由的目的,通過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設定,來保護一般人的行為自由。如這次民法典編纂把過去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根據實際情況”,改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換句話說,依據公平補償,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行。這樣一個表述的變化,背後折射出一個理念:侵權責任編不僅要保護受害人得到救濟,也要保護一般不特定人的行為自由和表達自由。如關於高空拋物的案例,就存在較大爭議,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除非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都要給予補償。如此一來,就不再去追究真正侵權人責任,而變成了“一人侵權、全樓買單”的怪現象。這樣的規則對人的行為預期是有影響的。這次民法典編纂,高空拋物的修改值得點贊。它首先明確自己責任,誰侵權誰承擔,為了保證誰侵權誰承擔,強化了公安機關的查明義務和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

所以,侵權法和自由的保護有著非常大的關係,通過侵權責任承擔和行為自由的平衡,讓人們生活在一個自由的空間裡。

法律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如何使得意思真正可以自治呢?民法典規定了行為能力制度,其中8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8歲到18週歲前的未成年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才可以獨立地從事法律行為,以此保障意思自治不傷害未成年人。比如在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打賞案中,就適用民法典關於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限制。民法典還規定了法律行為瑕疵的矯正制度,因欺詐、脅迫、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不受其拘束。

民法典重視形式自由平等的同時,也重視實質的自由平等,具體表現為,通過對格式條款的控制,來保護信息不對稱的消費者;因疫情引發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時候,允許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民法典保護“靜”的安全,也保護“動”的安全,即交易安全,基於外觀主義,民法典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表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

當然,意思自治不是沒有邊界的。一是要受到國家管制的控制,例如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二是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同樣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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