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六標準過渡期調整至2021年1月1日前

29日,國家發改委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調整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輕型汽車(總質量不超過3.5噸)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限值生產過渡期截止時間,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目前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銷售和註冊登記。未經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實施國家確定的汽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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