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連續簽三次合同不續簽是否違法?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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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道可道123456,曾在人事部門分管勞動就業工作,對這個問題比較熟悉。我可以明確地告訴你,只要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列的過失,沒出現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公司應該與你籤第三次勞動合同,並且只要你提出要求,還必須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你可看看下面的相關條文,規定的非常清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些規定,是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職工最強有力的保護,被人們稱為廣大職工的“免死金牌”。從此,企業隨意解僱員工的現象,也得到了最有效的遏制。

目前,大型企業依法管理意識越來越強,勞動人事管理也比較專業、規範,一般不會犯如此明顯的低級錯誤。因為,都是明白人在做事,他知道即使不籤,滿一年後也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期間還要支付職工雙倍工資。

但有些小企業,仍然是法制意識談薄,違犯法現象普遍存在。你們可以找個代表與企業領導談一談,他可能還真不知道這些規定,和他說明白了,一般不會有什麼問題。再不行的話,也可找你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督導解決。不過依我看,只要續簽了,雙倍工資就算了吧,畢竟還要在企業幹下去,是吧?

我是道可道123456,有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30多年的經驗,願與大家共同說事拉理,交流職場感悟,歡迎關注。圖片來源網絡,有告必刪。

道可道123456


首先肯定企業連續簽三次勞動合同不續簽是不合法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同時說明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再續簽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若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合同。\r

三、在實踐中,也有人提出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中增加了“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意思應當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再次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即企業和勞動者都有意續簽合同的意向。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的,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但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係,鼓勵建立長期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此,企業連續簽三次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就應當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在實踐中,通常仲裁委員會也會採用這種意見。

如果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實戰新HR


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時間,企業與員工協商,合同到期不續簽,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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