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整改后又被要求关停,如何维权?

养猪场整改后又被要求关停,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张女士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开办养殖场,租赁期限是20年,实际使用14年,2016年6月,环保局下发“责令关停”决定,要求进行整改。企业合法且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等,但是没有环评手续,于是,张女士就进行投资整改,随后,环保局验收,经鉴定不符合环保标准,需要限期关停继续整改,这一关停就再也没有下文了,近期又要求拆除设备,若不拆除执法部门将会介入帮拆,张女士很恼火,感觉被欺骗了,投资那么多钱,还是面临被拆的结果,造成的损失巨大,且又要进行行政处罚。


二、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审查企业自身的合法性。例如企业在使用土地上是否符合土地总体规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若企业自身合法性没有问题,那么就可以主张关停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审查关停项目文件的合法性,如是否有取得该项目规划许可证文件、审批文件等等。

第三,对于环保禁养关停我们原则上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维权建议

1、申请对各项项目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2、审查项目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

3、申请公开具体项目实施补偿方案,补偿决定。

4、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对关停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维权。


四、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环境保护法》第40条: 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环保关停企业具体补偿项目包括,一是按照征收拆迁标准来补偿,土地使用权、厂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搬迁、附属物等,都按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来补偿。二是按照一定的安置来补偿,就是同意规划工业园区或者往外迁,给企业一定土地指标、优惠、税收奖励来进行安置,安置完后再计算企业应该得的补偿是多少。三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就是土地腾空以后政府并没有确定规划项目进来,也就是没有人出钱来规划这块地,怎么办,有些大型的工厂企业就自己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实际开发,然后把开发的利润从总额补偿去掉,如果有剩余则政府补贴给企业,如果没有剩余则企业倒找给政府。

为此,在这里提醒广大企业主们,不是所有环保关停的企业都是一刀切零补偿或者就应该给很低补偿,法律也不是这样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养猪场整改后又被要求关停,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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