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區相關法律實施擬暫作調整

原標題: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關法律實施擬暫作調整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安蓓、楊維漢)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6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種子法、海商法的有關規定。

受國務院委託,司法部副部長袁曙宏26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支持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海南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落地,袁曙宏介紹說,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海南自貿試驗區內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事項,由國務院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政策,確保海南自貿試驗區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建設用地在現有基礎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二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在海南自貿試驗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在嚴格實施引進種質資源的隔離與監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強風險評估和檢疫監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三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將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的市場準入許可、僅涉及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許可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基於海南海域情況及海南國際郵輪發展狀況,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允許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在海南三亞、海口郵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相關部門及三亞、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試點經營主體和郵輪運營的監管。

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試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有效防控風險,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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