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之外,更要阻礙或杜絕“假”的誕生

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之外,還要把工作做在“打假”之前

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之外,更要阻礙或杜絕“假”的誕生

3.15,即將到來之際,我們來談談消費者權益相關話題。製假販假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也是“黑心”生產企業和商家損害消費者權益關鍵問題。在生產生活中,我們不時收到假冒偽劣產品的侵害,給人民財產等造成嚴重損失,也給社會主義市場秩序造成了擾亂性影響。尤其是食品藥品疫苗等作假行為,早已讓人們深惡痛絕,已經成為過街老鼠。

首先,加大造假者懲罰力度,這是非常必要的,不能讓造假製假者在僥倖後無痛無癢,甚至還在“慶幸”。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也有人提議,讓造假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傾家蕩產”的後果。“很多製售假案件中,或多或少都有慣犯、累犯,為什麼?罰得太輕,利潤太高!”全國人大代表、全國特級優秀民警郝世玲說。

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之外,更要阻礙或杜絕“假”的誕生

然而,“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只是打假的終端懲戒手段,就像針對“拐賣兒童婦女最高提刑至死刑”一樣,這只是結果的處理。雖然懲戒不法分子,用法律震懾手段必不可少,但是我們還要考慮由此造成的其他問題,比如,反正已經“傾家蕩產”“死刑”了,會不會有人破罐子破摔,犯一次也是犯,犯多次也是犯,讓作惡者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打假還是要強調過程的控制,把工作做在“打假”之前,也就是說,限制阻礙或杜絕“假”的誕生。也就是說,事前引導和強化監管督查,防患於未然才是根本之際。強化監管機構和工作人員責任,對製假不放縱不含糊,及時糾正,嚴格把控。不能讓個別檢驗監管部門無作為,不作為,馬虎作為。更不能出現已經被檢驗合格的產品再出現質量問題,出現“尷尬”局面。

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之外,更要阻礙或杜絕“假”的誕生

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讓製假者“不敢”製假的情況下,在震懾的同時,還要讓在整個產業鏈上,不產生製假動機,“不能”製假,沒有支架的條件。把工作做在“打假”之前,堵源去本,進一步淨化市場經濟秩序和環境,維護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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