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極其嚴重,雖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從輕處罰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9年第2集(總第67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乃親,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經商。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03年11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乃親等16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吳乃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基本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參與2003年2月至8月問的四起販毒,要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指控吳乃親參與2003年2月至8月間的四起販毒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吳乃親於10月25日交易海洛因3080克屬犯罪引誘下進行的,請求從輕處罰。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03年2月初,被告人吳乃親經事先聯繫,在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向同案被告人劉中全、魯城東販賣海洛因400克,劉、魯二人將海洛因帶回泉州市販賣。同年2月至3月問,經事先電話聯繫,魯城東先後兩次攜帶毒資到東莞市虎門鎮黃河酒店向吳乃親購買海洛因800克、500克,並運回泉州市。劉中全、魯城東在泉州市將上述三批海洛因加工後,轉手賣給同案被告人代呂義等人。

  2003年8月底,吳乃親在東莞市虎門鎮向代昌義、魯城東販賣海洛因2000克及摻雜所用的“底粉”10000克。代、魯二人將海洛因加工後賣給同案被告人鄧穩,鄧穩將購得的海洛因加價賣出。

  2003年10月25日,劉中全在重慶市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後,主動要求協助抓獲吳乃親。同年11月3日至5日,劉中全用電話與吳乃親聯繫,並談妥毒品海洛因交易事宜。同年11月7日中午,劉中全等來到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黃河酒店727房間。吳乃親與其子同案被告人吳增城一同前往該酒店。由吳增城攜帶裝有海洛因的白色塑料袋進入該酒店727房間,在交易時,被守候的公安人員抓獲,並當場繳獲海洛因3080克。

  另,劉中全、代昌義、魯城東還向其他毒販購買了大量海洛因賣給同案被告人鄧穩等人。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乃親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非法買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吳乃親販賣毒品數量大,存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依法判決被告人吳乃親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同案被告人代呂義、鄧穩亦以販賣毒品罪、對同案被告人魯城東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均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中全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但因協助抓獲被告人吳乃親,有重大立功表現,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吳乃親等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提出:只參與販賣3080克海洛因,原判認定其販賣毒品數量有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吳乃親有重大立功表現,請求從寬處理。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乃親在二審期間檢舉泉州市胡廣順綁架案和廣州市韋鳳群販毒案經查屬實,構成立功,但被告人吳乃親罪行極其嚴重,雖檢舉他人犯罪,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法裁定駁回被告人吳乃親等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複核。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期間,被告人吳乃親又檢舉了泉州市代影波持刀搶劫傷人案,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公安局烏嶼邊防派出所分別出具了相關證明材料,經查屬實。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吳乃親販賣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吳乃親作為毒品犯罪網絡的上線大毒梟,罪行極其嚴重,雖有立功但功不足以抵罪,依法裁定核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乃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二、主要問題

  在毒品犯罪中,對於毒梟有多項立功或有重大立功的,如何處理?

  三、裁判理由

  1.被告人吳乃親販賣毒品犯罪情節極其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吳乃親販賣海洛因累計6780克,販賣毒品數量大。吳乃親翻供稱未參與2003年2、3月間三次分別販賣海洛因400克、800克、500克(共計1700克)。該起三次販賣的海洛因已經販賣未能查繳到毒品實物,認定該三次販毒數量,主要依據劉中全、吳乃親、魯城東的供述,其中吳乃親與魯城東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且一、二審庭審時劉中全、魯城東對此均無異議,對此應予認定。被告人吳乃親還翻供否認2003年8月底,代昌義、魯城東向其購買海洛因2000克及摻雜所用的“底粉”10000克的事實。該節事實不僅有吳乃親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代昌義、魯城東亦供述在案,庭審中二人均予供認。結合吳乃親在偵查階段供述中與魯城東、劉中全、代昌義供述在時間、地點、交易方式、價格、數量等諸多細節上的一致性,並通過對吳乃親及同案被告人供述的分析,可以排除偵查機關誘供的可能。吳乃親上述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3700克的事實是可以認定的,加之吳乃親最後被抓獲時查獲的海洛因3080克,其共計販賣毒品海洛因6780克。從案情可以看出,被告人吳乃親是位居販毒網絡上線的“毒梟”,販賣毒品數量大、含量高,劉中全、魯城東等同案被告人均是從吳乃親處“批發”大量高純度海洛因後,又摻入從吳乃親等人處購進的底粉,向外再次批發或零售給更低層次的毒販;在被告人吳乃親、吳增城等的共同犯罪中,吳乃親是毒品所有者並積極銷售,招集同案多名被告人參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通觀全案,吳乃親販毒的數量大,超過當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情節、後果極其嚴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2.本案中不存在“數量引誘”情形。

  對於被告人吳乃親的辯護人提出的吳乃親於10月25日交易海洛因3080克屬犯罪引誘下進行的,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我們認為,“數量引誘”一般指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可判處死刑數量的毒品犯罪。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此,2008年12月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進行了強調。但是,本案被告人吳乃親作為一個曾多次從事鉅額毒品交易的上線大毒販,以往販賣毒品不但數量大,而且含量高。從吳乃親的犯罪情節來看,其隨時準備積極從事大宗毒品交易,劉中全、魯城東等人系從其處購回高純度毒品後再摻雜加價出售,因此,其被抓獲時查獲海洛因3080克的該起販毒,顯然不是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不屬於典型的數量引誘。

  3.被告人吳乃親罪行極其嚴重,雖有立功但功不足以抵罪,對其不從輕處罰。

  對於犯罪人立功的,一般要體現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實踐中,關於立功是否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立功是否抵罪為標準。對犯罪分子立功或重大立功是否從寬處罰,應結合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立功大小綜合考慮,即立功是否足以抵罪。本案被告人吳乃親在二審和最高法院死刑複核期間,檢舉揭發他人三起犯罪,其中兩起系檢舉其他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屬於一般立功;另一起則是為偵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線索,致使兩名毒販被當場抓獲,直接被其檢舉的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亦構成立功。對被告人吳乃親是否囚其有多項立功情節而從寬處罰,即其立功是否抵罪?我們認為,對於毒梟等嚴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嚴掌握。首先,綜觀全案,吳乃親是位居販毒網絡上線的“毒梟”,本案中的海洛因大部分出自於吳乃親,是本案毒品的主要源頭,且其販賣毒品數量大、純度高,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次,由於其在販賣毒品環節中居於頂端,掌握著同案犯、從犯、馬仔的犯罪情況和個人信息,被抓獲後容易協助抓捕其他較小的毒犯,容易獲得立功甚至重大立功,本案中其檢舉毒犯韋某某就屬於這種情況;再者,本案中魯城東等人上線劉中全,因為協助抓獲吳乃親構成重大立功而被判處死緩,處於販毒下線的魯城東、代昌義、鄧穩等人亦因販賣毒品數量大、情節嚴重被判處死刑,倘若再對本案中最上線的毒梟吳乃親因構成一般立功而不判處死刑,則量刑明顯失衡。另外,吳乃親系對福建不熟悉的廣東人,在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卻能屢次獲知泉州當地的搶劫、綁架等非毒品犯罪線索,其線索來源渠道是否正當也值得懷疑。綜合上述情況,最高法院最終核准了被告人吳乃親的死刑判決。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黃嵩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陳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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