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認購權及權力被侵害的救濟途徑

有限公司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認購權及權力被侵害的救濟途徑

作者:金卯刀

本文1600餘字,建議先碼後看

內容包括:

☑優先認購 ☑股東權利 ☑救濟途徑



先明確一個概念:①有限公司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②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資合的屬性,《章程》無特殊規定的情形下,股東無優先認購權。

現實中,股東何時、通過書面/口頭何種方式行使優先認購權?


一、優先認購權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4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現實中總結適用

1、有限公司如何履行增加註冊資本的流程?

回覆:①召開股東會,2/3股東同意增資議案。②徵詢所有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認購權。尤其是徵詢未出席的股東的意見。

(1)正常流程:

①召集人: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②發出通知

③通知中附有議案《增加註冊資本的議案》、《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認購權的議案》,修改章程等其他議

④召開股東會、表決

(2)參會:同意增資、放棄優先認購權;

同意增資、不放棄——行使優先認購

反對增資(議案又通過),當場決定是否參與優先

(3)不參會:

第一種:董事會通知中,明確股東應當在股東會召開當日10:00前明確其是否行使優先認購權,如果該時間前未收到,視為放棄。

第二種:1次股東會決議通過增資的議案後(但未確定對象及其比例),公司另行書面通知未出席股東xx天內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認購權,不回覆視為放棄。現實中如果未出席的行使優先認購權,需要重新形成一個2股東會決議(2作為1的補充,1中出席股東不得再行表決),辦理工商變更。

2、未出席股東,徵詢是否主張優先認購權的期間?

回覆:

①建議章程規定具體的期限、股東通知方式。

②如果沒規定,以通知為準,但行使期間建議不低於30日(參照執行股東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於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③股東通知方式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建議:章程/股東&公司約定:明確股東接收通知的具體方式,如果變動,股東有告知義務,否則按照約定的方式通知,視為“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

3、有限公司增資價格遠遠低於公司淨資產、是否會造成損害未增資股東的利益?

回覆:不會。

有限公司基於人合性,一方面,增資要通過資本多數決的股東會;另一方面,履行優先認購權的通知、保護所有股東的優先認購權,以免被稀釋;因此,有限公司增資,重點在全面履行程序、不在價格。

即使大股東絕對控股,也不能因為增資價格低,作為其損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的依據。

參考案例: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884號 損害股東利益糾紛。

4、未徵詢股東優先認購權,已經辦理工商增資後,法律後果?

回覆:涉及決議效力問題,如果沒通知、剝奪股東權利,程序嚴重瑕疵、違反公司法無效。

5、章程是否可以剝奪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回覆:不可以剝奪股東的優先認購權,但可以約定行使權力的方式不同。

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例如:可以約定其他優先認繳方式。例如,任管理層的股東可以優先先認繳新增註冊資本的30%,剩餘新增註冊資70%,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權力。

6、特殊適用之“限制股東優先認購權”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優先認購權被侵害的救濟途徑

股東的優先認購權被侵害,可通過公司決議效力確認之訴,請求法院判令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撤銷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延伸閱讀:

股東的出資義務,以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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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認購權及權力被侵害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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