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清零”,2020年徵地審批發生了什麼變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發布的官方消息,為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全力保障建設項目落地,自然資源部在科學組織、嚴格防控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加快用地審批,目前已經實現一季度存量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清零”。

據悉,今年2月27日以前自然資源部受理用地預審33件,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153件,省級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報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46件,共計232件,已全部完成審查。此外自然資源部同步加快辦理新受理項目,今年以來,國務院批准了281個項目用地,近日自然資源部已將137個項目用地請示上報國務院。

存量“清零”,2020年徵地審批發生了什麼變化?

土地是建設項目最基礎的條件,從以上消息可以看到,提高用地審批效率作為迅速提振經濟的重要一環,已經被擺在了非常突出的位置。為了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助力地方經濟發展,今年我國土地審批制度還發生了一個巨大變化,即徵地審批權的下放,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一看具體內容。

今年3月12號,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分為兩部分:

一是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非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授權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是將基本農田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超過三十五公頃的耕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其他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委託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存量“清零”,2020年徵地審批發生了什麼變化?

這兩部分中第一部分實際上是《土地管理法》已經規定了的,國務院有權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使這類用地審批權,這次國務院只是依法行使了法律明確的權力。被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此類用地審批權,行使該權力產生的後果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部分有所不同,這部分涉及的用地審批項目《土地管理法》明確只有國務院才有審批權,正因為此,《決定》使用了“委託”一詞。國務院委託下級政府實施該權力,意味著這個權力仍然在國務院手中,下級政府以國務院的名義行使該權力,行使該權力產生的後果由國務院負責。

在實施這一權力時,下級政府可以被看做國務院的“延長之手”。

但儘管如此,在事實上,畢竟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在行使本該由國務院行使的審批權,因此《決定》對此事非常慎重,首批只委託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8個省、直轄市行使該類審批權,試點期限也僅為1年。

國務院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用意非常明顯,就是要減少國務院審批負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擔用地審批工作量,從而加快用地審批進度,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助力地方經濟發展。

存量“清零”,2020年徵地審批發生了什麼變化?

不過,不少人可能會產生疑問,用地審批權的下放是否意味著我國土地監管制度、耕地保護制度的放鬆呢?

答案是否定的。

《決定》明確: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督促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同時,《土地管理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也都規定了對地方政府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剛剛公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還將土地督察制度寫入條例,明確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和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情況;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督察。

由此可見,用地審批權是下放了,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這條鐵的定律沒有絲毫鬆動,中央在下放用地審批權的同時也在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行使權力的監督。

因此,用地審批權的下放絕不意味著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放鬆,耕地保護的國策、法定的程序標準、節約集約的要求都將繼續被嚴格執行。


編輯: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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