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後果:“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兩者有何不同?

逾期後果:“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兩者有何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生效判決卻為按判決履行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那麼,兩者到底有何區別?孰輕孰重呢?

1、概念不同

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並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2、對象不同

被限制高消費的包括被執行人本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只能是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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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件不同

依據《限高規定》第一條,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而根據《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提醒,若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由此可看出,相比於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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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內容不同

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限高規定》中列明的九項消費行為 ;

而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則會將名單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通報,通報的目的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5、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截止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

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除了截止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外,根據《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規定的因為其他原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還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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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書不同

限制高消費用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用決定書。

7、文書抵達被懲戒人的方式不同

限制消費令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信用懲戒系統)生成後通過網絡終端完成完成推送即為“發出”。

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並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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