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協商方式:疫情期間企業如何規範開展協商?


四種協商方式:疫情期間企業如何規範開展協商?

國家和各地政府出臺的援企紓困政策中,倡導疫情期間企業和員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相關問題,共克時艱;近期,部分省市陸續出臺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和解答,鼓勵企業和勞動者在未復工期間協商約定新的(待遇支付)標準。

面對疫情帶來的問題,政府普遍希望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友好化解;協商是勞動關係協調的重要途徑,勞動法律制度中的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四個層面的協商:

1.個別協商:法律風險最小但協商成本最大。

企業與每一個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後,簽訂協議這是最理想的狀態,法律風險最小,但是協商成本最大,現實中不可能企業每一個員工都同意簽訂待遇支付的協議。如果企業的絕大部分員工協商一致同意後同意企業支付低於原工資標準的保障待遇;而一小部分員工不同意導致未簽訂協議的,難道要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這不是變相地鼓勵“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這還有什麼公平可言?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小部分員工不簽訂協議陷入協商僵局並因此獲益;大部分已簽訂協議的員工反悔造成“翻燒餅”現象。

2.民主協商:具有普遍的可行性,但要避免操作性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可以在決定保障待遇的問題時,通過各種形式向全體員工徵求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最終作出決定。企業在操作時,要注意聽取意見的覆蓋面,以及聽取意見過程的證據留痕。

3.集體協商:程序規範但協商成本過高、協商效率不高。

企業職工一方(一般由工會代表)與企業行政方可以就停工停產期間保障待遇的事項進行集體性談判,集體談判後達成一致的,可以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內全體員工。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協商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① 確定集體協商代表。

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②啟動集體協商活動。

在協商前做好準備工作(如收集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擬定協商議題等),召開協商會議,如雙方達成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可以中止協商。

③通過集體合同草案。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④集體合同備案。

集體合同簽訂後,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集體協商成本過高,協商程序過於繁冗,比如職工方推選協商代表、提出協商動議、召開協商會議、簽訂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草案提交全體員工通過、將集體合同報送勞動部門備案。企業在選擇集體協商方式時,要充分考量集體協商的時間成本和制度性成本。

4.職代會協商:協商效力最高但適用範圍較窄。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中,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①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②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③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④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⑤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職代會的職權可以分為三類: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查監督權。一般情況下,企業的經營情況等屬於審議建議權範圍,涉及勞動者切實利益的薪酬分配等屬於審議通過權範圍,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等屬於審查監督權範圍。

職工代表大會協商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職工代表的產生。

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2.職代會會議的召開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目前,我國的職代會制度主要覆蓋國有企業,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職代會制度;部分省市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將職代會制度推廣至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但是,實施效果有待檢驗。相對於民主協商和集體協商,職代會協商方式的協商程序更為繁冗,協商的制度成本和時間成本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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