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能不能享受拆遷安置待遇?

家住江蘇啟東匯龍鎮匯東村6組村民陸穎文女2013年10月16曰生,父母因感情不合離婚,法院判決其由母親撫養,2019年5月當地拆遷,當地政府未給陸穎文安置。2019年10月其母代女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2020年4月10日人民法院依法開庭,開庭前陸穎文代理人提供以下證據:戶口本與其父其母在一起,且在當地被拆遷地,是個土生土長的人,戶口從未遷出;提供當地公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名單中她在其中;提供在訴訟期間的當地村委發給在她父親名下的陸穎文的部分土地補償款;提供當地啟東市關於拆遷安置文件。被告匯龍鎮鎮政府拆遷組長李雷兵參與開庭,庭審中匯龍鎮鎮政府李雷兵是這樣表達的:陸穎文法院已判給了其母撫養就不是村裡人,戶口已遷出(實際從未動過),其父已承諾放棄陸穎文的一切權力有承諾書,是他們家不願接受陸穎文,並且安置面積已給了她父親的未來子女,房屋已交付。並稱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土地補償款是二回事與本案無關,他們家不願接收陸穎文我們政府沒有辦法。並且表示只有我們政府出面同她父親家庭商量:其撫養權須轉變,其面積須同未來子女(至今未有)平分。最後其政府出庭人員再次表示:法院應該剝回陸穎文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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