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A某,男,1970年1月2日,漢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方水鄉廣義村六組。

被吿:B某,男,1988年5月2日,漢族,住三臺縣永明鎮白廟塔子村二組。

原告泝被吿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三臺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9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請求:1,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機租賃費共計四萬元整。2,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違約滯納金九萬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4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設備名稱挖掘機,租賃金額每月35000元,租賃期限自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2月24日,合同簽訂地綿陽市徐家鎮李河溝村養殖基地。2018年11月2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即B某欠到A某挖掘機租賃費共計40000元,定於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每日1000元支付違約滯納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 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40000元及違約金10000元,共計50000元。(該款定於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給付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給付餘下20000元。)

2、 如被告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給付原告約定的款項,被告自願將違約金另增加20000元給付原告,即被告應支付原告租賃費及違約金為70000元。

3、 本案訴訟費1450元由被告承擔,此款已由原告墊支,在執行時一併給付。

本案雖然至今履行,但我們可以作一小結:

1, 本案約定的違約滯納金很高即每日1000元,時間長一點,數額較大。為此,在籤合同時,不適用於這種約定。因為一旦出現特殊情況,無法挽回損失。

2, 本案被告不論什麼原因,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對自己極為不利。這是對自己承諾的反悔,不誠信,將受到加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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