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業無償借款,視同銷售處理嗎?

最近,小夥伴們經常問企業間無償借款可以嗎?要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嗎 ?不同情況,我們要依據是實際情況處理。


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


1企業無償提供借款,不論對方是個人還是股東還是其他個人,需要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


2.企業與企業之間,個體工商戶與企業之間的的無償借款,需要視同處理繳納增值稅;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注意:


1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由於沒有收入,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2.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20%的個人所得稅。


3.企業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範圍,不繳納印花稅。


自然人無償借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自然人無償借款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依據: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針對視同銷售服務的範圍規定中,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沒有被列為視同銷售的範圍,因此,自然人無償借給企業資金使用的借貸行為,不屬於視同銷售的“貸款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注意:自然無償借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產生收入,不會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借款


根據《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享受該項優惠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無償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通知自發布之日2019年2月2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通知規定執行。


(3)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企業集團以外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行為能否免徵增值稅仍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視同銷售,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4)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5)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83917。企業申報享受該項優惠無需報送附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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