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1998年9月18日,吴杰与于莎登记结婚。
2004年3月6日,生育一个女儿。
婚初,吴杰与于莎夫妻感情尚可,但此后逐渐因生活琐事争吵,并在女儿教育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
2015年5月,于莎独自搬离,与吴杰分居,女儿则随吴杰共同生活。
2016年5月,于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法院判决不允许双方离婚。
2017年3月,于莎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吴杰月薪13000元左右,银行账户内长期存在频繁及较为大额的转账、取现、消费记录。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吴杰在某直播网站共充值消费210万元,充值款项主要是从吴杰的银行卡上消费。
2.于莎月薪5600元,截至2017年3月,吴杰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8万余元。
3.夫妻双方有房产一套、小汽车一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吴杰在直播网站上累计消费210万元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财产进行支出,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吴杰在没有征得于莎同意的前提下,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资金,侵犯了于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平等处理权。
2.于莎是否有权对210万元主张权利?
因吴杰的高消费行为,已经将210万元消费完毕,无法分割该笔款项。
但是,吴杰应当向于莎赔偿这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于莎与被告吴杰离婚。
2.对女儿抚养、房产、汽车均依法进行了分割。
3.对吴杰消费的210万元,判决吴杰赔偿于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
三、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
- 1.日常生活所需,可以由夫妻一方单独决定
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十分琐碎,不可能事事均由夫妻协商处理。
因此,为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对于什么是日常生活需要?
律师认为:日常生活所需,一般包括衣食住行、基本的日用品、房租、水电费、医疗保健消费、文化娱乐消费、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等。
- 2.重大资产的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什么是重大资产?
应该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
律师认为,重大资产应当包括房产、车辆、大额资金等。
- 3.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应当向另一方赔偿
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如果另一方拒绝追认,但相对人是善意取得,应当由擅自处分的一方对另一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案,吴杰在夫妻分居期间,短时间内持续高消费总额高达210万元,明显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是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消费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向另一方赔偿。
综上,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重大资产作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不合理的个人高消费,且未经另一方同意的,高消费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进行赔偿。
本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例。
您觉得法院判的对吗?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