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時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能否以顯失公平而撤銷嗎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有兩種解決途徑,一種可稱作行政處理,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種可稱作司法處理,即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行政處理時,不僅要求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債務承擔等達成協議才予以受理,還要求在登記人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按手印,經審查雙方系自願離婚,隨後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併發給離婚證。但有的夫妻一方可能是為達到離婚目的或爭到子女的撫養權等,在財產分割時作出極大讓步,即自願不分或少分財產,而等到拿到離婚證後,又深感後悔,並以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提起撤銷訴訟,但是本律師認為,該協議可認為是附條件的合同,審理時如查明雙方簽訂該協議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撤銷該協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