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而撤销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可称作行政处理,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可称作司法处理,即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行政处理时,不仅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达成协议才予以受理,还要求在登记人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按手印,经审查双方系自愿离婚,随后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发给离婚证。但有的夫妻一方可能是为达到离婚目的或争到子女的抚养权等,在财产分割时作出极大让步,即自愿不分或少分财产,而等到拿到离婚证后,又深感后悔,并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撤销诉讼,但是本律师认为,该协议可认为是附条件的合同,审理时如查明双方签订该协议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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