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公館一老人無證駕駛被超速貨車驚嚇摔傷致死,家人狀告政府

日前,合浦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六旬老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治療無效死亡後,受害人家屬將肇事方連同合浦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公館鎮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索賠經濟損失,合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受害人家屬對合浦縣交通運輸局和合浦縣公館鎮人民政府的訴訟請求,僅支持由肇事方賠償的訴求。


合浦公館一老人無證駕駛被超速貨車驚嚇摔傷致死,家人狀告政府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6日,受害人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合浦縣公館鎮路上行駛時,與被告陳某駕駛的貨車相遇,因被告陳某超速駕駛,受害人受驚嚇導致摩托車失控往左側翻摔倒受傷,並經醫治無效死亡。

為此受害人家屬狀告被告陳某、車輛承保公司、車輛所有人以及合浦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合浦縣公館鎮人民政府,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75273.84元,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範圍內按70%的比例賠償;仍有不足由車輛所有人、肇事人陳某連帶賠償;合浦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合浦縣公館鎮人民政府對其損失承擔30%的過錯責任,即賠償經濟損失142582.1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受害人陳某是在兩車會車時摔倒受傷,可以認定受害人在本案事故受傷致死的損失是由其本人無證駕駛、技術生疏、超速行駛及被告陳某駕駛大車在鄉村道路超速行駛帶來危險引發受害人心理恐慌等因素相結合引發的。

受害人作為六旬老人無駕駛證強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作用力大,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陳某駕駛特大車輛超速行駛,給道路交通帶來一定的危險性,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對於原告認為合浦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和合浦縣公館鎮人民政府因未履行好道路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本案事故責任的主張,該院認為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是否需要擔責,需要證實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但結合全案證據,無法證實本案事故路段存在明顯障礙影響通行,無法證明政府部門對該路段的管理存在過錯,故該院對原告請求合浦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和合浦縣公館鎮人民政府對本案事故承擔過錯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194495.7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案件分析:本案中,因車輛未實際發生碰撞,交通管理部門沒有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只是事故證明。作為鄉道管理部門合浦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和合浦縣公館鎮人民政府,在鄉道管理履行了職責,道路沒有明顯缺陷和障礙,亦不是交通事故的相對方,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本案交通事故不應承擔責任。(合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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