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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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基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互适应规律,对于立法、司法、执法诸问题进行研究,以探求社会存在与社会基本行为规范和社会正常秩序维护手段、措施之间相互关系,并最终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社会科学范畴。

简单地讲,法学的基本要旨有四,其一: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因此,法学研究必须遵循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基本规律。脱离社会存在的“天堂法律”是不存在的,研究它,也是没有意义的。其二,一定时期的法律科学(含立法、司法、执法)是一定历史条件下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强制性手段。从而,它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道德底线,法学研究既不能拔高它,也不能矮化它。其三,立法、司法、执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代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思维的法规条文制定与法规推行、贯彻体制和实施措施、手段之间的关系。法学研究的一个目的,就是使三者协调一致,共同服务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例如,措施和手段既不能软弱无力,也不能越界……。其四,法学研究的落脚点(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只有实现公平、公正社会成员才会各得其所,安分守己。反之,就可能出现动荡和不稳定因素。公平,是指各得其所,也就是各自的利益得到保障;公正,是指依法办事,不偏不倚。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学者把公平曲解为“利益均沾”,其实是偷换概念。

根据本人的理解,我们要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科学体系”,因此,法学研究就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深入研究中国法治发展史,从中吸取有益的法制文化传统,二是对西方法治理论要洋为中用,既要有所借鉴,也要有所扬弃,不能照搬硬套。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唯一延续五千年文明至今的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与法治建设交相辉映,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光辉的作用。这个传统是不能丢的!

下面,我们结合提问所说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提问所附观点,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皆可为”,这其实是近年来某些学者从西方引进的观点,前者指公权力,后者指私权。这个观点用于市场经济管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否适用于所有领域,就值得商榷。前面谈过,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不能逾越的“道德底线”

。但也仅仅是底线,并不是社会公德的全部。例如,包养情妇、第三者插足,巧取豪夺,欺负弱者等等,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惩处规定,但却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这些不仅不是你的私权,违背了,还要被人们唾弃。出于公权对其劝诫,甚至给予纪律处分,亦属合法范围。这也是中国传统与西方法治不同的地方。西方法治讲究法规条款齐全,多者上千近万条,甚至更多。很多条文、法规,老百姓根本记不住,也不知道,所以凡事需要请律师。中国传统则多用道德约束大家,所以曾经是”不以过小而不为”的“礼仪之邦”。这个是有史可寻的:我们会从历史和文艺作品中看到,古时候的西方,为解决矛盾,常常玩”决斗”,刺啦一声,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问题解决比较彻底;中国则多请族长或者社会贤达根据乡规民约调解矛盾,虽然有些恩怨并不是百分之百化解,但却促成了邻里相助、和谐共存的社会风气。所以古人除了写状子,就很少请法律顾问。至于那种方式更好,相信大家自己会去判断。我个人的理解是,法制是必须的,但不仅仅是“一切由法律说话”,还要用法学研究促进社会道德约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才好。


飘泊的饭盒


这个应该是看了罗翔的短视频提的问题。

实际上罗翔讲的这些也是有特定条件的,比如所谓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就是被禁止的也只是一个行政法的原则而已。

但这就是基本原理么?不是的,比如在某种突发或者罕见情况,条文法并没有穷尽可能规定可以这么做,但是的确涉及多数人的利益,是不是公权力没有规定就不能做。这个时候原则之间会有冲突,教条的适用某个原则可能会导致不正义的结果还适用显然是有问题的。

所以并不存在你说的这种基本原理,对与错只是价值判断,不可能存在一个符合这个规范、条文就是正确的所谓的基本原理的存在。对与错是建立在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等价值观的基础上的,更多的是随着社会发展,价值观不断变化的法学。


苏州宣律师


这就是你理解的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的基本原理在法学教材里有专门的章节,你不妨去看看,包含发的价值,法的来源,法律本质等等,最重要的原理绝不是你说的这个,而是法的价值追求,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这才是对法律人而言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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