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司法廳疫情防控法律指引專欄(四十三)

黑龍江省司法廳疫情防控法律指引專欄(四十三)

黑龍江省司法廳疫情防控法律指引專欄(四十三)


黑龍江省司法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疫情防控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工作要求,主動應對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嚴峻形勢,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防控疫情,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收集整理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政策規定和典型案例予以發佈,為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指引。

司法部

疫情防控

企業復工復產

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二)

(1)充分利用平臺融合優勢在疫情防控期間提供有效法律幫助

【關鍵詞】

勞動爭議 工資發放

【案情概況】

2020年3月3日晚,王某通過北京市法律服務網申請法律援助,據其陳述,其於2019年年底入職朝陽區某公司,至2020年2月7日提出離職,未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離職原因為公司在2020年2月7日未與員工協商,發文件強制調整工資待遇;公司未按時發放2020年1月份工資,在2020年3月發放的1月份工資中,存在剋扣現象,發放數目和同時期入職相同崗位的人員相差超過2000元,未提供工資條說明釦款類型和具體數額;勞動者稱其在2月1日至2月7日期間,經公司部門領導安排在家辦公,公司未認可其勞動工時;疫情發生前,公司要求每週六加班,並未計算加班工時,也未補休或發放加班工資。

王某在法網提交法律援助申請後,法律援助申請進入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協同調度平臺,由朝陽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承接。朝陽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主動聯繫當事人,就其法律援助申請進行溝通。對王某的情況作了如下分析解答: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之前關於企業用工的法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於該公司在疫情發生前用人超過1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對於王某的訴求,平臺法律服務人員建議其梳理加班的證據,並據以主張加班費。

二是受疫情影響期間的勞動報酬計算問題。關於2月1日至2月7日之間的勞動報酬問題。2020年1月31日-2月2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假期,1月31日(週五)和2月1日(週六調休日)2天均可參照休息日,2月2日為週日屬於休息日。由於王某主張2月1日至2月7日根據領導安排提供了勞動,因此2月1日、2月2日按照休息日計算加班費,即每日工資=日工資*200%。2月3日至2月7日正常勞動時間,按照原日工資支付。

三是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標準。因訂立、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北京市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如果申請人經濟困難可以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北京市相關政策,北京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按照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目前兩個標準合一,為家庭人均月收入2200元。如果是農民工可以免於經濟困難審查。

根據工作人員的詳細解答,王某表示自己不符合本市經濟困難條件。工作人員建議其自行維權或者委託專業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提起勞動仲裁,遇到法律問題可以撥打“12348”法律服務熱線或者通過北京法律服務網尋求幫助。

工作人員特別提醒王某注意疫情對公司企業經營造成的影響,從而對實現勞動者權益保護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建議其理解公司面臨疫情遭遇的風險,希望和公司相互理解,共克時艱。王某表示理解並對維權進行充分考慮。

【案例評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企業難以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在勞動用工方面引發諸多法律問題。本案既反映了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按規定按時、足額髮放勞動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也反映出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凸顯出公共法律服務在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案例承接群眾在法律服務網發起的復工復產法律服務需求,通過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務協同調度平臺進行協同調度,由實體平臺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響應,提出法律意見,得到申請人的認可,體現了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實體、熱線三大平臺一體建設、融合發展的成果。

(2)危急時刻伸援手 傾情服務渡難關

【關鍵詞】

不可抗力 合同糾紛

【案情概況】

四川省宜賓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生產知名品牌火鍋食材的企業,2019年4月,該公司與採購商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產品採購協議,但2020年2月,因疫情暴發導致公司停產,不能按約向採購商供貨,採購商要求其支付違約金;與此同時,該公司租賃的位於某鎮的廠房已到約定的交租日期,出租方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在自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食品有限公司希望向專業人員尋求幫助。因正處春節和疫情突發期,多方聯繫未果,後經他人推薦撥打了宜賓市敘州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熱線平臺電話,2020年1月27日(大年初三)值班人員接到諮詢電話後及時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此案。

一是合同法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和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在與採購商進行的視頻協商會議上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疫情是雙方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不可抗力,食品有限公司可不承擔違約責任。在與廠房出租方的視頻通話中,出租方認為雖然食品有限公司因疫情停產,但並不影響雙方的租賃協議。律師提出公司因不可抗力停產,租賃廠房暫時無法使用,並不是故意違約。

二是情理並用化糾葛,利益平衡解難題。律師向採購商仔細分析了當前疫情形勢及存在的商業經營風險,表示即使該食品有限公司按約供貨,採購商也會因無法運輸、無法存儲、無法銷售等問題面臨商業經營風險,此種情況下雙方利益皆會受到極大衝擊,如果同意延期供貨,食品有限公司可以給予一定的產品優惠政策。經多次耐心細緻的溝通,採購商表示可以延期交貨,但要求給予4萬元現金券,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表示公司承受能力最高只有3萬元現金券,希望採購商理解。因為數額相差不遠,最後採購商同意延期交貨及3萬元現金券的提議。

在與廠房出租方的溝通中,律師指出雙方簽訂了長達十年的租賃合同,在疫情發生之前,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如期足額支付租金,信譽良好,況且食品有限公司是因響應政府部門防治疫情的有關規定而停產停工的,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停工期”的租金。出租方反覆思量後同意免收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的租金28296元,但食品有限公司必須立即支付剩下的56592元,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當即表示剩餘租金將會在當天匯到出租方指定賬戶。

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指派律師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有效解決了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遇到的合同糾紛問題,減少了經濟損失,為後期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評析】

疫情防控以來,各地復工日期不斷延後對企業的運營發展影響較大,特別是一些中小微企業由於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導致出現剛性支出壓力過大、資金缺乏、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等情況,使得中小企業經營艱難。本案是因疫情爆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糾紛,糾紛發生後,企業通過敘州區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熱線電話尋求法律幫助。本案律師接到指派後高度重視,積極發揮專業優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提出了讓各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積極參與協商,助力企業擺脫困境。

(3)勇擔新冠肺炎死亡屍體解剖重任

助力臨床救治

【關鍵詞】

法醫病理 助力臨床救治

【案情概況】

抗擊新冠病毒,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戰役,及早清晰病毒的真面目,就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在缺乏病理學檢驗的情況下,湖北省司法鑑定協會會長、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人劉良教授帶領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人周亦武等人及湖北崇新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人屈國強等人,經省市重視支持,於2020年2月16日起,在全國率先開展了新冠肺炎死亡屍體的系統解剖。在不到10天的時間裡,一共解剖了9具新冠肺炎死者遺體,並在《法醫學雜誌》上發表了世界上第一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屍體系統解剖大體觀察報告》。劉良教授團隊經過日夜攻堅奮戰,快速完成了其中3例的初步病理學診斷,從大體形態學、組織病理學等方面,揭示了新冠肺炎病毒侵害的組織器官的病理改變情況,對指導臨床救治,患者死亡原因的判斷,死亡機制的解釋,尤其是判斷直接死因、主要死因等,具有非常重要的貢獻。劉良教授團隊的屍檢和病理學發現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新增的病理改變章節內容及重型、危重型病例的部分新增呼吸支持治療內容提供了重要依據。

【案例評析】

本案是司法鑑定人從病理學角度研究新冠病毒侵害的組織器官病理改變情況,對臨床救治提供重要參考信息的案例。新冠病毒作為一種新型病毒,通過遺體解剖進行病理學檢驗,能夠認清病毒的真面目,通過病理學檢驗可以更加直接、客觀、全面地發現組織器官的變化,瞭解病變特點,為臨床診斷與用藥提供準確方向和依據。劉良教授團隊對新冠病毒遺體進行解剖,並取得病理學結果,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中新增的病理改變章節內容及重型、危重型病例的部分新增呼吸支持治療內容作出了重要貢獻。

(4)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在疫情期間

發揮突出服務和管理效能

【關鍵詞】

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 服務和管理效能

【案情概況】

為應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發洶湧之勢,2020年1月15日,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聯合發出通告,廣州率先建成“公法鏈”,全市鑑定機構統一接入,全市年約10萬件鑑定檢案全面實行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對外存、取證服務和管理新模式,同時全面停止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的紙質鑑定意見書,不再主動提供上門領取和快遞送達服務。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運用區塊鏈等新技術高效加密、防篡改,通過人臉識別技術確認承辦司法鑑定檢案的鑑定人、複核人身份,審核司法鑑定意見書文稿後簽發。司法鑑定人簽名及司法鑑定機構印章數字證書由權威CA機構頒發,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生成後,委託人、使用人即可通過接收到的統一案號、校驗碼在“廣州公法鏈示證平臺”查詢、調閱和下載。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與紙質司法鑑定意見書同等效力,社會反響十分熱烈。

(一)多措並舉,強化監督管理。一是通過手機即時人臉識別技術,簽發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有效破解了鑑定人不實際參與鑑定,提前簽名帶來的鑑定人負責製得不到落實、鑑定質量得不到保障、執業風險得不到管控問題。二是複核人複核司法鑑定意見書納入即時人臉識別籤批,從根本上解決了司法鑑定意見書複核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為司法鑑定意見的科學性、客觀性、可靠性加了一把安全鎖。三是簽發司法鑑定意見書實行一案一刷臉,增加了鑑定人的儀式感,強化了鑑定人的責任感。四是破解紙質司法鑑定意見書查驗不便,尤其是被篡改使用帶來的嚴重司法不公和社會危害性問題。五是應用區塊鏈加密分佈式存儲等技術,全流程記錄鑑定意見書文本上傳、鑑定人身份識別、鑑定人簽章、複核簽發、電子鑑定意見書生成、以及委託人提取意見書與源文件哈希值比對查偽等步驟,為司法鑑定出現爭議調查溯源提供可靠證據,對鑑定人、鑑定機構,乃至負責管理系統的工程技術人員都形成嚴格互相監督制約機制,從程序上防範各種風險發生。

(二)網絡平臺推送,提高辦案效能。鑑定人不受地域限制可隨時隨地簽發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系統自動向檢案委託人發送統一案號和查詢校驗碼的手機短信,實現司法鑑定意見書的簽發和提取使用同步,破解了鑑定意見書領取或送達費時費力,特別是辦案機關在辦理時效性極強的“酒駕”、毒品鑑定時多次往返和長時間在鑑定機構等候及往返佔用大量警力的問題;滿足了諸如互聯網法院等辦案機關需遠程提取或提供電子證據的新業態需求;逐步實現辦案證據公、檢、法、司等部門之間的無縫、可靠、機制化流轉,真正實現了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三)規範業務辦理,提升鑑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和《全國司法鑑定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範》,結合廣州市司法鑑定行業實際,在“廣州公法鏈”中統一設定文書流轉程序規則,通過人臉識別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權限控制等技術,監督鑑定人員在規定的流程範圍、規定的職權範圍處理鑑定事項,確保了所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按照整齊劃一的程序標準出具電子司法鑑定意見書,規範了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有效地提升了司法鑑定質量及服務水平。

【案例評析】

司法鑑定管理難一直是困擾司法機關和社會的難題,廣州市司法局深入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於區塊鏈的戰略部署,充分運用區塊鏈、人臉識別和電子鑑定文書等新技術較好破解了司法鑑定管理的難題。依託公法鏈技術的強大支撐,兇悍疫情面前鑑定機構和廣大服務對象沒有無奈按下鑑定活動“暫停鍵”。通過這一創新模式辦理了公安機關偵破酒駕、毒品、交通事故類案件,行政執法機關追查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等各類司法鑑定案件4000多件,大大減少了人與人的密切接觸、節約了辦案人力和路途往返時間、降低了鑑定相關人員病毒傳染機率,便捷、高效的司法鑑定服務和管理在疫情期間發揮了極為特殊的作用。

(5)公證協助企業打擊妨害疫情防控行為

【關鍵詞】

貨物現狀保全 送檢驗認證保全 微信聊天記錄保全 

【案情概況】

2020年1月,深圳某全球供應鏈公司(以下簡稱“供應鏈公司”)與某國企藥物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藥企”)簽訂了關於採購兩萬件國產防靜電抗菌無塵連體服的購銷合同。隨後,供應鏈公司與國內某靜電公司簽訂了相應的購銷合同,要求質量達到國標,默認直接發快遞到藥企。

2月,藥企收到靜電公司通過快遞郵寄的連體服。經核查,貨物裝箱雜亂差,無產品說明書、質量合格證等文件,疑似二手回收使用的防護服,質量差,實物與樣品照片不一致。藥企請供應鏈公司做出相關情況說明,並協助辦理退貨。供應鏈公司為藥企補貨後,與靜電公司交涉退貨事宜,靜電公司堅稱自己所發貨物全部符合要求。

供應鏈公司向深圳市先行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對現場貨物保存現狀進行清點、拍照證據保全,並提議當事人請來國家檢驗認證機構將貨物抽樣送檢,將抽樣送檢過程作拍照、籤封證據保全,同時,將供應鏈公司與藥企購銷過程的手機微信群聊天記錄做截圖、錄像證據保全。清點、拍照、籤封、截圖錄像完畢後,公證員及其助理和在場人員在物品登記清單和現場工作記錄上簽名,清點、拍照的物品交由供應鏈公司妥存保管,抽樣樣品經籤封后由檢驗機構人員帶走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案例評析】

本案是深圳市公證行業第一次為打擊妨害疫情防控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防疫產品提供公證服務。公證機構利用其溝通、服務、證明、監督等職能,及時介入、快速反應,在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積極落實中央有關文件要求,以其特有的方式,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物資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既維護了企業的正當權益,又提振了企業復工復產的信心。

(6)公證助力醫院採購醫療設備

【關鍵詞】

公證 醫療設備採購

【案情概況】

面對兇猛來襲的病毒,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第一人民醫院急需採購核磁共振成像系統用於新冠肺炎患者的肺部檢查。2020年1月,委託新疆某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發佈了《喀什地區第一人民醫院核磁共振成像系統採購項目國際公告》,原計劃2月6日在烏魯木齊進行設備購置開標,但由於疫情防控形勢嚴峻,人員無法流動,組織開標存在很大困難。時間不等人,招投標活動必須公開、公平、公正,保證依法、快捷實現採購目的,確保該批醫療設備儘快投入戰鬥。招標方代理機構新疆某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向烏魯木齊西域公證處求助。

烏魯木齊西域公證處瞭解情況後,根據疫情期間相關法律政策在最大限度內開展公證法律服務。一是針對招標方代表在喀什,不能到開標現場進行評審的問題,烏魯木齊西域公證處建議可由其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烏魯木齊的行業專家代為參與評標評審活動。二是通過微信和線上平臺指導招標方代理機構向公證處提交開標所需相關材料並認真審核,瞭解招標項目基本情況、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投標單位資質要求等,材料不齊的及時要求補齊,為確保開標順利進行做好前期準備。

2020年2月12日,烏魯木齊西域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嚴格按照《招標投標公證程序細則》的要求,完成了招投標活動的現場監督公證任務,醫院順利實現了醫療設備的採購,保證了按時投入抗疫前線。

【案例評析】

本案是公證服務醫院採購醫療設備的案例。如何在疫情防控的同時,保障醫療設備的正常採購,是醫院面臨的實際問題。公證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採用委託專家代為參評、通過網絡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等方式,保證了醫院及時採購醫療設備投入抗疫前線。

(7)公證服務抗疫醫務人員

【關鍵詞】

遠程視頻 委託公證 電子簽名 

【案情概況】

南京市某醫院醫務人員甲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馳援武漢,奮戰在抗疫一線,其名下在南京市的房產正在辦理過戶交易的過程中,本人無法到場辦理過戶交易手續,在特殊時期也無法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手續。甲聽說南京市某公證機構能夠通過遠程公證辦證平臺提供網上申辦委託書的服務,便向南京市某公證處諮詢。

2020年3月2日,南京市某公證處公證員經過前期與甲的溝通交流,在審查甲通過遠程視頻公證系統移動端提交的材料齊全,並符合辦理遠程視頻公證的條件後,與甲通過遠程公證平臺進行遠程視頻公證。公證員對甲進行身份驗證,查看了甲視頻通話的環境,進行詢問,並對其委託的具體事項進行了詳細瞭解,確定其意思表示,告知其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最後將詢問筆錄及為甲起草的委託書文本推送給甲,由甲確認無誤後在線進行電子簽名。遠程視頻結束後,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公證處通過公證辦證系統為甲出具了電子簽名公證書。至此,甲可以安心在抗疫前線工作,由他選定的代理人代為處理其在南京市的房屋過戶交易手續。

【案例評析】

為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解決抗疫一線人員的後顧之憂,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江蘇省在全省範圍內統一開發上線了遠程視頻公證系統。當事人通過遠程公證辦證平臺提交材料,公證員通過遠程視頻詢問溝通的方式,可全程在線辦理委託公證。隨著社會的發展,網絡及移動通訊設備的普及,影響著傳統的行為方式和習慣。委託的一大功能是為了方便當事人,提高辦事效率。在能確定當事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真實性的前提下,公證機構通過網上遠程視頻這一現代化手段辦理公證,運用電子簽名,無疑使當事人辦理公證更為便捷,也能夠實現讓信息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路。

(8)公證助力企業防範化解風險

【關鍵詞】

合同 不可抗力 綜合公證法律服務

【案情概況】

甲公司是廣東省佛山市知名企業,新冠肺炎疫情前,與某國乙公司簽訂了外貿設備訂購合同,合同總金額高達人民幣1.03億元。由於疫情管控,甲公司無法組織正常生產,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向乙公司交付有關設備,面臨違約風險。

焦慮之際,甲公司代理人到佛山某公證處尋求幫助。公證處瞭解甲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現實需求後,立即啟動“綠色通道”和“企業一對一專項服務”。公證員向甲公司代理人解釋了合同法關於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責的有關規定,並建議甲公司儘快按合同約定將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向乙公司通報,以減輕可能給乙公司造成的損失。根據甲公司的實際情況,公證員為其量身制定了一套不可抗力事件公證的“組合拳”方案,即“不可抗力公證+通知書郵寄送達保全證據公證+其他輔助證明材料保全證據公證”。

依方案,公證處根據廣東省、佛山市政府部門關於疫情防控有關公告中要求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復工的規定,出具了不可抗力公證書。後應甲公司要求,公證員按程序對甲公司已生產設備情況和停工停產現狀進行了保全,對甲公司向乙公司郵寄不可抗力公證書及甲公司不能按時履約的通知等證明材料的行為進行了保全,出具了多份保全證據公證書。據悉,因及時通知和經公證的詳實可靠證明,甲公司已與乙公司就免責達成一致意見,目前已經復工復產,正在抓緊生產,追趕合同進度。

【案例評析】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眾多企業不能按照正常進度開展生產活動,企業之前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無法順利履行,這不僅影響到企業的商業信譽,使企業面臨高額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賠償金,還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發展。公證機構從企業實際出發,依法發揮職能作用,為企業宣傳講解法律,引導企業依法理性解決糾紛,提供綜合公證法律服務,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強化了法治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力,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轉貢獻了力量。

(9)公證服務企業異地簽署合同

【關鍵詞】

遠程視頻 簽署合同 保全證據

【案情概況】

A公司是上海一家知名餐飲連鎖企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營業,陷入運營困境,急需D銀行的一筆人民幣500萬元的貸款。同樣受疫情影響,該筆貸款的兩位保證人B、C分別身處雲南省和美國某地,無法趕回上海,即使立即趕回上海,也需要經過一段隔離觀察期,所以短期內無法前往D銀行當面簽署相關保證合同和一系列材料。在這一特殊情況下,D銀行希望上海市某公證處提供法律支持,既能儘快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又能妥善地落實好必要的風控流程,保障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

上海市某公證處的承辦公證員瞭解該案的實際情況後,立即著手設計辦理公證的詳細方案。考慮到疫情期間的實際影響以及《擔保法》對擔保合同的相關規定,承辦公證員認為可以採取遠程視頻的方式將相關當事人簽署保證合同及有關材料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通過這一方式平衡當事人緊迫的現實需求和銀行的風控管理。承辦公證員同時考慮到本案兩位保證人身處雲南省和美國,存在時差,在法律上確認視頻時間需要格外注意,經與各方多次協調後,最終確定了公證的開始時間。

2020年2月22日中午12時,承辦公證員和工作人員一同來到D銀行,由D銀行委託代理人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通過微信視頻通話方式與保證人B、C進行遠程視頻通話。D銀行委託代理人通過遠程視頻完成了相關材料的核實,視頻畫面中的保證人B、C在擔保合同的每一頁上均簽署姓名,並將簽署後的頁面向D銀行委託代理人進行展示,D銀行委託代理人在此過程中使用手機進行截屏操作,承辦公證員和工作人員全程在場並記錄了上述人員的行為。2月24日,上海市某公證處出具公證書,本次保全證據公證順利完結。

【案例評析】

公證不僅具有預防糾紛的職能,還可以為社會經濟民生保駕護航。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眾多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生活都受到嚴重影響,公證員結合當事人實際需求,合理運用公證解決了當事人的現實困境,同時在“在線公證”等創新工作方式上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實踐。

(10)公證跨區域協作助力企業債務重組

【關鍵詞】

公證處協作 合同公證 遠程視頻

【案情概況】

武漢的B公司欠A公司的債務將於今年3月中旬到期,A公司、B公司與成都市的D資產管理公司早早就談好了債務重組計劃,由武漢C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A、B、C公司與D資產管理公司約定春節後就在武漢簽署正式合同,啟動債務重組後續工作。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漢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宣佈封城,全國多個省市也先後啟動突發衛生公共事件一級響應。因疫情管控,人員流動受到限制,四個公司無法按照事先約定簽署合同,B公司面臨違約風險。

為了破解簽約困局,D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就找到成都某公證處尋求幫助。公證員詳細瞭解有關情況後,建議通過公證機構間跨區域協作解決公司的實際困難,並設計了“公證協作+電子存證”的公證方案。

受理D資產管理公司的公證申請後,公證員立即向武漢某公證處發出協作請求,並得到武漢某公證處積極響應。準備工作完成後,公證員審核D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在線詢問合同四方公司代表,進一步確認合同各方真實意思表示,製作公證筆錄,發給各方確認。公證員隨後將經確認的合同文本及公證材料以電子版的形式發送給武漢某公證處。武漢某公證處的公證員將合同文本及公證材料打印後到A、B、C三家公司,按照程序進行面籤。同時,各方也通過成都某公證處的“網絡公證平臺”,在線集合合同各方,見證了合同各方在合同簽署前的最後一輪磋商及整個面簽過程,記錄的視頻過程自動保存在公證處的數據存管中心,最大程度保全和還原公證執業場景現狀。完成面籤後,武漢的公證員將簽署的合同和各類材料封存郵寄給成都的公證員。收到寄送的材料後,成都的公證員立即通知D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到場共同啟封材料,並由D資產管理公司完成合同的簽字蓋章等手續。成都某公證處及時出具合同公證書。

【案例評析】

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給企業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企業原有的生產經營規劃無法按計劃推進實施,眾多企業面臨違約,甚至破產的風險。為了解決企業因疫情管控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難題,公證機構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為企業復工復產開展了一系列探索和實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中,公證機構間通過開展跨區域協作、遠程視頻審查和證據固定,很好地解決了企業因疫情管控不能“面對面”的難題。通過公證機構間的協作強化企業間的信任、完善了合同簽訂程序、降低了交易風險,不僅解決了企業後續生產經營實際問題,還充分合理利用了公證資源,彰顯了公證制度的價值。

(11)精準服務,踐行守土盡責

【關鍵詞】

精準服務 盡職調查說明

【案情概況】

2020年1月25日,遼寧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大連仲裁委員會迅速發佈《大連仲裁委員會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積極幫扶企業共渡難關的具體措施》,從保障立案查詢暢通、緩減仲裁收費、引導書面審理、提供專家諮詢等方面,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精準的仲裁服務,與當事人企業共克時艱。

2月10日15時,大連仲裁委先後收到A、B兩家公司的諮詢,要求為其申請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盡職調查提供協助,具體事項為對近三年內該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的仲裁案件情況提供說明。上述兩家公司,均為大連市重點納稅企業和擬上市督導企業,疫情防控期間,能否按照《證券法》對擬上市公司的法定要求,在既定計劃內按時按質完成申請IPO的盡職調查,關係著企業的上市進程和今後發展。

在值班人員接到當事人訴求後,及時報告,著手開展訴求解決工作:一是指派專門人員與訴求企業進行對接,通過具體訴求指引,確保溝通順暢,隔離病毒不隔案。二是安排數據統計人員對訴求企業申請事項立即進行後臺數據摸底,明確人員範圍,提供數據支持。三是組織業務處室與專家諮詢組成員召開網絡會議,明確申請披露事項涉及的法律規範、權利義務、合規流程。四是安排值班工作人員作好與居家辦公同事的業務銜接,準備文書的製作與送達。

2月10日晚19時,大連仲裁委向訴求企業列出具體指引:一是訴求企業有權查詢本企業作為當事人的仲裁案件,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條、《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之規定,為預防對信息的不當披露,訴求企業如需查詢董監高相關人員涉案信息,應取得相關人員的本人授權;訴求企業如需要求披露確實存在的涉案信息,應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授權。二是為減輕企業負擔,更好的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本次查詢說明為無償服務。三是為減少人員聚集、提高辦事效率,本次查詢說明採用先網絡後郵寄的方式,由工作人員在收到訴求企業提交的電子文件後,立即書面審查辦理文書製作送達,實物文件可隨後郵寄備案。

訴求企業接到該指引後遂於2月11日一早提交了手續齊備的申請電子文件,大連仲裁委僅用40小時,即完成了相關查詢說明的製作,並通過電子、郵寄雙送達的方式送抵到訴求企業,順利幫助訴求企業提前完成了相關部分的盡職調查,得到了訴求公司的充分認可與好評。

【案例評析】

本案系防疫期間擬上市企業申請仲裁委員會協助進行上市前盡職調查說明的案例。本案涉及查詢主體複雜、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綜合適用等諸多問題,給本案的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疫情特殊時期,大連仲裁委合理調配人員、技術支持,按照既定查詢內容,無償協助兩家企業完成相應的盡職調查內容,更好地給企業提供精準法律服務,為企業復工節省了費用與時間成本,減輕了疫情給企業造成的影響,真正做到人停案不停、防疫仲裁“兩不誤”。

(12)防疫期間“不打烊”別樣“庭審”來幫忙

【關鍵詞】

庭審 股權糾紛

【案情概況】

2020年3月6日上午,在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一廳內,一起特大標的股權爭議糾紛案正在開庭。由於正處抗疫特殊時期,仲裁庭全體仲裁員、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秘書均佩戴口罩、護目鏡進行“在線”開庭。

本案是一起股權糾紛仲裁案。申請人某國企於2019年12月31日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某管委會支付股權轉讓剩餘款、利息及相關仲裁費用。考慮到本案標的大、履約時間跨度大、證據繁多、當事人多次請求緊急開庭等因素,仲裁庭組成後首先對案件進行了庭前審議,並定於春節後及時開庭,不料突如其來的疫情影響了庭審的正常進行。

一方面是形勢依然嚴峻的疫情防控,另一方面則是當事人一次又一次急迫的開庭請求,該案的首席仲裁員鄧新會心裡非常著急。考慮到本案的原始證據多、涉及較多商業秘密,採取線上開庭無法全面保障保密性等要求,在充分了解到西安仲裁委員會的防疫工作部署及近日辦公情況,鄧老師及時與仲裁委防疫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多次溝通後,在仲裁秘書王雪的全力協助下緊急聯繫本案其他兩位仲裁員及雙方當事人,經各方一致同意採用“線上+線下”雙軌進行的方式及時解決本案糾紛。

本案庭審前,西安仲裁委員會輪值及後勤人員按防疫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對仲裁一廳進行了“無死角”消殺工作,並重新佈置仲裁廳的佈局,保證參加庭審人員之間的距離超過2米。同時,在保證材料保密的前提下,對當事人提交的各項材料進行了消毒,並加強人員的個人防護及疫情篩查。

庭審結束後,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對本次開庭的準備工作及安排表示很滿意。

【案例評析】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持續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務,西安仲裁委員會防疫工作領導小組在疫情發生後,對全部在辦案件進行梳理排查,並要求按照急事急辦、特事快辦、線上優先、立案通道暢通等方式,全面推動仲裁活動有序開展。西安仲裁委員會將以此案為審理契機,積極推動網上仲裁服務系統的全面開發,最大程度深挖智能化應用的內在價值,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務。

(13)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援助

【關鍵詞】

勞動報酬 法律援助

【案情概況】

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景德鎮樂平市農民工張某通過電話向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據瞭解,張某於2019年在浙江省嵊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從事服裝加工,該公司共拖欠張某勞動報酬4.52萬元遲遲未付,後張某將該公司訴至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17日,在嵊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還款協議,經法院確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該公司拒絕執行該調解書的給付義務。張某表示因疫情嚴重,已經1個多月不能工作,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困難。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張某申請法律援助地應在該公司所在地即浙江省嵊州市,而非其戶籍所在地樂平市,考慮到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異地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請,通過微信查看張某起訴狀、法院民事調解書等材料瞭解案情,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代書追討勞動報酬的強制執行申請書。目前,嵊州市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張某的強制執行申請,案件正在處理中。

【案例評析】

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本案正處於疫情防控期間,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為農民工著想,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確保法律服務、疫情防控“兩不誤”。

(14)為受疫情影響的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

【關鍵詞】

法律諮詢 復工

【案情概況】

李女士於2018年12月3日起在河北省承德市某服裝公司擔任銷售員。2020年2月24日,李女士接到其被公司解僱的電話通知,這使本就不富裕的李女士一家雪上加霜。為此,李女士求助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據瞭解,李女士與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月17日放假返回山西,因疫情影響無法外出,雖多次提出復工要求,但公司一直以她是外地人為由拒絕,並且沒有發放在此期間工資。

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以及類似案例,建議李女士通過與公司協商解決此事,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可以採取優先安排年休假等帶薪假或者在家通過網絡辦公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仲裁訴訟,但要注意通過網絡、微信等方式進行證據收集與保存。同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向李女士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及所需要的資料,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幫助其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案例評析】 

本案是通過法律諮詢為勞動者提供法律幫助的案例。李女士受疫情影響未能如期復工,公司無故停發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通知精神,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該期間的工作報酬。


來源:黑龍江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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