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租赁房屋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官提醒! 租赁房屋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经营饭店的老板,被告是一位年过耄耋之年的老人。原告因经营饭店需要,在被告处租赁房屋一处,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在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饰装修期间,接到城管通知,此房屋为公共设施,不可以出租使用,并责令将原告所有装修物品拆除。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出租房屋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与个人无关,不同意赔偿。原被告双方均不退让,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最后,承办法官采用边开庭审查证据边向双方释明的方式进行调解,在经过6个小时的庭审后,原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在案件中的不利之处,进而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当前由房屋租赁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结合当审判实践,法官在此提醒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明悉产权才能保障踏实用房,先审查,再决定。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审查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当出租人为个人时一定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或者出租人是否拥有房屋使用权;当出租人为单位时一定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人一致及出租人是否系法人或者单位委托授权人。

二是签订租赁合同很重要。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尽量全面、具体、明确,其合同条款包括明确租赁房屋的目的,房屋的位置现状,租金的给付,双方违约的情形及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等。

三是发生租赁纠纷及时收集证据。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在租赁过程中的出租人对租赁事实有影响的证据都要留存,从而避免出现其诉讼请求因无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的风险。(通讯员 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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