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行政拘留,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打架的代價有點高

2020年3月,某村村民在建門樓時違反村規民約,將大門坡延伸至大路,該村村委主任在履行職責對違建部分進行拆除時,該村民與其發生肢體衝突,造成村委主任面部、頸部受傷,共花去醫療費7000餘元,該村民則被夏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

3個月後,村委主任訴至夏縣法院,要求該村民承擔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餘元,並賠禮道歉。本案在進行多次訴前調解無果後予以立案,由該院黨組書記、院長荊世星進行審理。

法官在調解的過程中,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等問題做出詳細的解釋,將法理與情理相融,注重以道理說服人、以法律教育人、以真情打動人,從而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

情理方面:法官以原告黨員幹部身份為切入點,悉心解釋村務工作處理不當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影響,如引發信訪糾紛等,並就該村委主任今後如何更好地開展工作提出了建議:村幹部工作要以人民利益為出發點,以為民服務為準則,以平息事端為核心,以處理矛盾為根本,創新工作思路,面對矛盾糾紛實事求是並靈活應變,從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使村民生活安定健康,使村集體和諧穩定。

法理方面:法官耐心細緻地對被告的衝動行為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使被告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

雙方一直因賠償數額僵持不下,法官以2020年度山西省統計局的官方數據為法律依據,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經濟狀況進行居中調解。3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後,雙方終於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該村民一次性賠償村委主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4000餘元,於次月底前付清。該村民當庭已向村委主任賠禮道歉,此糾紛一次性了結,雙方日後均與對方無涉。

法律分析

該案是一起看似普通卻又不普通的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件,因涉事一方村黨員幹部這一特殊身份,如果調解不當很容易升級成信訪糾紛,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村民在村委主任拆除其違規部分的大門坡時與村委主任發生肢體衝突,造成村委主任面、頸部受傷,作為侵權責任人應根據法律規定對村委主任的損失進行賠償。

典型意義

俗話說“村看村,戶看戶,群眾看幹部”,村幹部就是黨組織最基層的一面旗幟,就是黨員群眾的表率,身為黨員、村幹部,要有大局意識,切實為群眾服務。村民也應充分理解、支持村幹部工作,遇事多與村幹部交流溝通,凡事切忌意氣用事,魯莽行事。村幹部與村民之間應加強溝通,互相理解,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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