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文身被學校開除 起訴索要1萬名譽損失費

渭南政法網

原標題:16歲少年文身被學校開除,起訴索要名譽損失費1萬元

摘要: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張青 記者 何潔)因為手臂上有大面積文身,16 歲的少年小博最終被學校予以除名處理。小博父母與學校溝通未果,小博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登報賠禮道歉,賠償其名譽損失費1 萬元等。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7 年8 月,小博至某國際高中上學。入學後,學校發現小博手臂上有大面積文身。學校的公約上規定學生不得文身,於是學校對小博進行勸導,並要求小博穿校服進行遮掩。

當年9 月的一天,小博在食堂就餐時未穿校服,班主任對小博進行教育,雙方在語言上產生衝突。經學校集體研究認為,小博違反學校不得文身的規定,不服從學校管理頂撞教師,決定對小博予以除名處理。

事後,小博不能接受該事實,認為其珍惜就學機會,學校將其開除另擇校將導致其晚就業一年。

小博父母與學校進行溝通,希望能繼續在學校接受教育,但未果。

小博將該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該校登報賠禮道歉,賠償其名譽損失10000 元,賠償晚就業損失24240 元,退還學費、教材費等費用139500 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與小博之間的教育行為實際上已不再履行,學校所得的款項應根據實際情況返還。鑑於學校已將扣除校服費、教材費、床上用品費後的剩餘費用付至法院,又同意返還剩餘已繳納款項,於是判決學校返還小博139500 元。

關於小博主張利息、經濟及精神損失,因小博就學期間違反學生公約,右手臂有文身,未按規定著裝,又不服從學校管理,有一定過錯,故對小博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小博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小博以學校侵犯其受教育權為由,要求學校賠償其經濟和精神損失並賠禮道歉,考慮到小博作為學生,違反學校學生公約,又未按規定著裝,且不服從學校管理,其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況且單純的受教育權也不屬於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民事權益,故小博要求學校賠償經濟、精神損失並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小博的家長應當對其加強思想行為品德教育,不做不符合學生身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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